一 般 條 款 及 細 則 : |
1. |
除 另 有 註 明 外 , 所 有 推 廣 有 效 期 為 2016 年 7 月 2 日 至 9 月 30 日 ( 「 推 廣 期 」 ) 。 所 有 現 金 券 只 適 用 於 下 列 恒 生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 本 行 」 ) 之 iPoint 個 人 理 財 中 心 (" iPoint ") 及 客 戶 成 功 符 合 指 定 要 求 。 iPoint 個 人 理 財 中 心 包 括 :
a) 港 鐵 中 環 站 大 堂 ( 環 球 大 廈 出 口 )
b) 港 鐵 銅 鑼 灣 站 大 堂 ( 渣 甸 坊 出 口 )
c) 觀 塘 開 源 道 64 號 源 成 中 心 地 下
d) 旺 角 豉 油 街 50 號 富 達 大 廈 地 下 4 號 舖
e) 上 水 中 心 一 樓 1040-1042 號 舖
f) 沙 田 橫 壆 街 1-15 號 好 運 中 心 3 樓 72A-C 及 73 號 舖
g) 油 塘 大 本 型 1 樓 103 號 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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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除 另 有 註 明 外 , 每 位 客 戶 只 可 享 下 列 每 項 現 金 券 優 惠 一 次 。 |
3. |
公 司 戶 口 客 戶 、 享 有 職 員 優 惠 之 人 士 、 本 行 職 員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之 員 工 均 不 可 享 用 下 列 優 惠 。 |
4. |
所 有 現 金 券 不 可 兌 換 現 金 或 更 換 其 他 禮 品 。 現 金 券 如 有 遺 失 或 損 毀 , 恕 不 補 發 。 |
5. |
現 金 券 之 使 用 均 受 供 應 商 有 關 條 款 及 細 則 約 束 ,詳 情 請 參 考 現 金 券 上 所 列 明 之 條 款 及 細 則 。 本 行 並 非 現 金 券 之 供 應 商 , 故 此 不 會 承 擔 與 現 金 券 有 關 之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 一 切 有 關 現 金 券 之 爭 議 , 均 應 由 客 戶 與 供 應 商 自 行 解 決 。 |
6. |
現 金 券 數 量 有 限 , 送 完 即 止 。 本 行 保 留 權 利 以 其 他 禮 品 或 現 金 券 代 替 , 而 該 禮 品 或 現 金 券 之 價 值 及 種 類 可 能 與 原 定 現 金 券 不 相 同 。 |
7. |
除 客 戶 及 本 行 ( 包 括 其 繼 承 人 及 受 讓 人 ) 以 外 , 並 無 其 他 人 士 有 權 按 《 合 約 ( 第 三 者 權 利 ) 條 例 》 強 制 執 行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任 何 條 文 , 或 享 有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任 何 條 文 下 的 利 益 。 |
8. |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所 管 轄 , 並 按 照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詮 釋 。 |
9. |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受 現 行 監 管 規 定 約 束 。 |
10. |
本 行 保 留 權 利 隨 時 暫 停 、 更 改 或 終 止 下 列 優 惠 及 更 改 其 條 款 及 細 則 , 毋 須 另 行 通 知 。 |
11. |
本 行 對 下 列 優 惠 之 所 有 事 宜 均 有 最 終 決 定 權 , 並 對 所 有 人 士 具 約 束 力 。 |
12. |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之 中 英 文 文 本 如 有 任 何 歧 異 , 概 以 英 文 本 為 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