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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Added Value 2005 - 2015 年 度 銀 行 服 務 調 查 報 告 , 比 較 使 用 香 港 八 間 主 要 銀 行 的 個 人 客 戶 。

郵 輪 旅 遊 優 惠 條 款 及 細 則 :
1.
此 優 惠 只 適 用 於 新 預 訂 公 主 郵 輪 以 上 指 定 航 程 , 此 優 惠 不 可 與 其 它 優 惠 同 時 使 用 。
2.
優 惠 期 由 2016 年 5 月 30 日 至 2016 年 6 月 17 日 。 此 優 惠 以 每 房 計 算 , 只 適 用 於 每 房 首 兩 位 客 人 及 新 的 預 訂 。 優 惠 須 視 乎 艙 房 供 應 情 況 而 定 。
3.
客 戶 必 須 於 優 惠 期 內 以 恒 生 Visa 卡 或 恒 生 萬 事 達 卡 ( 「 指 定 恒 生 信 用 卡 」 ) 簽 賬 , 方 可 享 有 以 上 優 惠 。
4.
推 廣 所 涉 及 之 所 有 旅 行 團 、 精 選 旅 遊 產 品 及 有 關 資 訊 均 由 香 港 嘉 年 華 集 團 ( 「 商 戶 」 ) 直 接 售 賣 及 提 供 予 客 戶 , 因 此 , 所 有 有 關 責 任 亦 由 商 戶 全 權 負 責 。
5.
價 錢 以 雙 人 房 每 位 計 算 , 並 不 包 括 稅 項 、 港 口 費 用 、 來 回 機 票 及 岸 上 消 費 。
6.
此 推 廣 所 涉 及 之 產 品 、 服 務 及 資 訊 均 由 商 戶 直 接 售 賣 及 提 供 給 客 戶 。 詳 情 請 致 電 29528077 查 詢 。
7.
恒 生 及 商 戶 保 留 隨 時 更 改 或 終 止 以 上 優 惠 及 不 時 修 訂 優 惠 條 款 及 細 則 之 權 利 。 如 有 任 何 爭 議 , 恒 生 及 商 戶 保 留 最 終 決 定 權 。
8.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所 管 轄 , 並 按 照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詮 釋 。
9.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受 現 行 監 管 規 定 約 束 。
10.
除 客 戶 及 恒 生 ( 包 括 其 繼 承 人 及 受 讓 人 ) 以 外 , 並 無 其 他 人 士 有 權 按 《 合 約 ( 第 三 者 權 利 ) 條 例 》 強 制 執 行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任 何 條 文 , 或 享 有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任 何 條 文 下 的 利 益 。
11.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之 中 英 文 文 本 如 有 任 何 歧 異 , 概 以 英 文 本 為 準 。

註 ︰ 恒 生 消 費 卡 戶 口 並 不 獲 計 算 利 息 。 恒 生 消 費 卡 戶 口 之 結 餘 並 非 受 保 障 存 款 , 不 受 香 港 的 存 款 保 障 計 劃 保 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