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轉 換 手 續 費 乃 是 就 有 關 基 金 單 位 之 轉 換 (B 類 單 位
除 外) ,本 行 代 基 金 經 理 或 自 行 收 取 之 費 用 , 視 乎 個 別 基 金 而 定 , 客
戶 毋 須 另 外 支 付 該 基 金 收 取 之 轉 換 費 ( 如 有 ) 。 有 關 基 金 B 類 單 位
之 轉 換 不 須 支 付 轉 換 手 續 費 , 惟 其 基 金 經 理 有 權 就 其 認 為 有 關 B 類
單 位 在 短 時 間 內 出 現 不 恰 當 的 經 常 性 轉 換 , 收 取 最 高 1% 之 收 費 。 現
時 經 恒 生 個 人 e-Banking 轉 換 基 金 只 需 付 0.5% 之 轉 換 手 續 費 , 此 乃
是 本 行 現 行 之 推 廣 優 惠 , 如 有 更 改 ,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 |
| 2. |
優 惠 只 適 於 2010 年 4 月 1 日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 除 另 註 明 外 ,
凡 符 合 指 定 開 戶 條 件 , 並 於 本 行 全 新 開 立 恒 生 綜 合 戶 口 之 人 士 ( 不
包 括 現 有 Prestige 優 越 理 財 / Preferred 優 進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或 綜
合 戶 口 之 客 戶 或 於 2010 年 1 月 1 日 或 以 後 曾 結 束 或 於 任 何 期 間 被 結
束 上 述 戶 口 之 人 士 ) 及 同 時 開 立 基 金 每 月 投 資 計 劃 的 客 戶 。 綜 合 戶
口 的 首 月 月 費 將 自 動 豁 免 , 而 隨 後 12 個 月 的 月 費 豁 免 由 綜 合 戶 口 顯
示 第 一 次 基 金 每 月 投 資 計 劃 成 功 供 款 之 當 月 開 始 。 於 12 個 月 之 月 費
豁 免 優 惠 期 完 結 後 , 綜 合 戶 口 之 服 務 月 費 將 回 復 至 原 有 收 費 , 有 關
詳 情 請 參 閱 綜 合 戶 口 之 宣 傳 品 。 此 優 惠 不 適 用 於 本 行 職 員 。 本 行 保
留 權 利 隨 時 暫 停 、 更 改 或 終 止 此 優 惠 及 更 改 其 條 款 及 細 則 , 毋 須 另
行 通 知 。 本 行 對 此 優 惠 之 所 有 事 宜 均 有 最 終 決 定 權 , 並 對 所 有 人 士
具 約 束 力 。 |
| 3. |
以 上 優 惠 須 受 有 關 條 款 及 細 則 約 束 , 詳 情 請 瀏 覽 hangseng.com/enjoycard。 |
| 4. |
推 廣 期 由 即 日 起 至 於 2010 年 5 月 28 日 。以 上 優 惠 須 受 有 關 條 款 及
細 則 約 束 , 詳 情 請 瀏 覽 此
網 頁 。 |
| 5. |
推 廣 期 由 2010 年 3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 詳 情 請 瀏 覽 推
廣 網 頁 。 「 旅 遊 綜 合 保 障 計 劃 」 由 恒 生 財 險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 恒 生 財 險 」 ) 及 安 盛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承 保 。 該 兩 間 承 保 公 司
已 獲 香 港 保 險 業 監 理 專 員 授 權 經 營 , 並 受 其 監 管 。 恒 生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 本 行 」 ) 為 「 恒 生 財 險 」 及 安 盛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之 授 權 保 險 代
理 商 。 申 請 「 旅 遊 綜 合 保 障 計 劃 」 之 人 士 , 必 須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民 。 |
| 6. |
推 廣 期 由 2010 年 1 月 10 日 至 6 月 12 日 。 詳 情 請 瀏 覽 推
廣 網 頁 。 「 家 居 保 障 計 劃 」 由 「 恒 生 財 險 」 承 保 。 該 承 保 公 司
已 獲 香 港 保 險 業 監 理 專 員 授 權 經 營 , 並 受 其 監 管 。 本 行 為 「 恒 生 財
險 」 之 授 權 保 險 代 理 商 。 由 「 恒 生 財 險 」 所 提 供 之 保 險 計 劃 之 投 保
人 , 必 須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民 。 |
| 7. |
此 計 劃 由 「 恒 生 財 險 」 承 保 。 該 承 保 公 司 已 獲 香 港 保 險 業 監 理 專
員 授 權 經 營 , 並 受 其 監 管 。 本 行 為 「 恒 生 財 險 」 之 授 權 保 險 代 理 商
。 由 「 恒 生 財 險 」 所 提 供 之 保 險 計 劃 之 投 保 人 , 必 須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民 。 特 選 客 戶 可 享 之 保 費 折 扣 由 10% 至 15% 。 特 選 客 戶 指 優
越 理 財 、 優 進 理 財 及 恒 生 信 用 卡 客 戶 。 |
| 8. |
優 越 理 財 客 戶 經 恒 生 個 人 e- Banking 每 次 以 港 幣 50,000
或 以 上 兌 換 英 鎊 可 享 高 達 170 點 子 兌 換 價 優 惠 , 兌 換 澳 元 或 紐 西 蘭
元 可 享 高 達 50 點 子 兌 換 價 優 惠 , 兌 換 歐 羅 則 可 享 高 達 45 點 子 兌 換
價 優 惠 。 優 越 理 財 客 戶 經 分 行 或 電 話 理 財 服 務 兌 換 英 鎊 可 享
高 達 160 點 子 兌 換 價 優 惠 , 兌 換 澳 元 、 紐 西 蘭 元 或 歐 羅 則 可 享 高 達
40 點 子 兌 換 價 優 惠 。 |
| 9. |
外 幣 包 括 英 鎊 、 澳 元 、 加 元 、 紐 西 蘭 元 及 歐 羅 。 優 惠 以 本 行 當 時
的 牌 價 加 額 外 年 息 優 惠 計 算。本 行 有 權 按 銀 行 及 市 場 情 況 不 時 修 改 任
何 息 率 、 條 款 、 章 則 及 優 惠 。 年 息 優 惠 不 可 與 相 同 貨 幣 之 其 他 優 惠
同 時 使 用 。 詳 情 請 瀏 覽 推
廣 網 頁 。 |
| 10. |
中 文 電 匯 加 收 HKD100 手 續 費。 |
| 11. |
服 務 費 將 從 「 支 賬 戶 口 」 內 扣 除 ; 收 款 銀 行 亦 有 可 能 徵 收 服 務 費
用。 |
| 12. |
透 過 ATM 網 絡 辦 理 港 幣 匯 款 至 香 港 上 海 匯 豐 銀 行 ,可 獲 豁 免 手 續 費。 |
| 13. |
高 達 30 點 子 人 民 幣 兌 換 優 惠 只 適 用 於 優 越 理 財 客 戶 以 優 越 理 財 戶
口 於 網 上 辦 理 人 民 幣 之 電 滙 兌 換 。 |
| 14. |
客 戶 必 須 於 2010 年 5 月 3 日 至 5 月 31 日 期 間 透 過 恒 生 個 人 e-Banking
以 港 元 兌 換 人 民 幣 , 而 金 額 必 須 一 次 過 達 人 民 幣 20,000 並
同 時 設 立 一 個 月 人 民 幣 定 期 存 款 , 方 可 享 有 高 達 1.2%
特 惠 年 利 率 。此 優 惠 不 適 用 於 透 過 貨 幣 轉 撥 服 務 兌 換 之 人 民 幣 。 透 過
個 人 人 民 幣 戶 口 , 每 人 每 日 最 多 只 可 兌 換 人 民 幣 20,000 。
惟 於 推 廣 期 內 , 此 優 惠 次 數 則 不 限 。 優 惠 不 適 用 於 續 存 之 定 期 存 款
。 |
| 15. |
推 廣 期 由2010 年 3 月 1 日 至 2011 年 2 月 28 日 ( 首 尾 兩 日 包 括 在
內 )。以 上 優 惠 須 受 有 關 條 款 及 細 則 約 束 , 詳 情 請 瀏 覽 此
網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