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優 越 」 理 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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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 生 「 優 越 」 理 財 推 廣 活 動 條 款 及 細 則 :
1. 優 惠 只 適 用 於 由 2008 年 2 月 19 日 至 5 月 17 日 ( 「 推 廣 期 」 ) , 除 另 註 明 外 , 凡 符 合 指 定 開 戶 條 件 , 並 於 恒 生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 本 行 」 ) 分 行 新 開 立 / 提 升 至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之 人 士 ( 不 包 括 (a) 現 時 以 單 名 或 聯 名 持 有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客 戶 ; (b) 於 2007 年 8 月 19 日 至 2008 年 2 月 18 日 期 間 內 曾 經 結 束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之 人 士 或 (c) 於 任 何 期 間 被 結 束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之 人 士 ) ( 「 合 資 格 客 戶 」 ) 。

如 客 戶 於 推 廣 期 內 開 立 / 提 升 多 於 一 個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 包 括 以 單 名 或 聯 名 之 「 優 越 」 理 財 綜 合 戶 口 ) , 本 行 將 以 較 先 開 立 之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為 準 , 並 以 該 戶 口 計 算 所 得 之 迎 新 禮 品 。
2.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首 年 月 費 豁 免 優 惠
新 開 立 / 提 升 至 「 優 越 」 理 財 之 客 戶 須 維 持 每 月 「 全 面 理 財 總 值 」 不 少 於 HKD500,000 方 可 享 首 年 月 費 豁 免 優 惠 。 倘 過 去 1 個 月 之 「 全 面 理 財 總 值 」 低 於 HKD500,000 , 則 需 付 HKD340 之 月 費 。 於 首 年 月 費 豁 免 期 後 , 月 費 將 自 動 轉 回 一 般 「 優 越 」 理 財 之 收 費 。 「 全 面 理 財 總 值 」 包 括 客 戶 名 下 所 有 戶 口 每 月 之 存 款 、 黃 金 結 單 、 證 券 、 基 金 、 已 動 用 之 透 支 額 、 信 用 卡 現 金 透 支 及 私 人 貸 款 結 欠 金 額 之 每 日 平 均 總 和 以 及 經 由 恒 生 銀 行 代 理 銷 售 的 指 定 人 壽 保 險 計 劃 之 已 繳 累 積 保 費 及 恒 生 強 積 金 結 餘 。 如 綜 合 戶 口 為 單 名 持 有 , 客 戶 之 其 他 聯 名 戶 口 亦 計 算 在 內 。
3. 迎 新 禮 品
(i) $600 恒 生 信 用 卡 Cash Dollars
合 資 格 客 戶 須 於 推 廣 期 內 經 分 行 、 電 話 理 財 熱 線 或 恒 生 個 人 e-Banking 新 開 立 / 提 升 至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 並 於 推 廣 期 內 親 臨 分 行 並 透 過 上 述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以 全 新 資 金* 設 立 3個 月 澳 元 、 紐 元 或 港 元 定 期 存 款 , 而 定 期 存 款 總 額 須 達 HKD1,000,000 或 以 上 之 等 值 , 方 可 獲 $600 恒 生 信 用 卡 Cash Dollars ( "Cash Dollars" ) 。 客 戶 可 設 立 一 個 或 以 上 之 3 個 月 澳 元 、 紐 元 或 港 元 定 期 存 款 並 必 須 符 合 定 期 金 額 要 求 。 澳 元 或 紐 元 定 期 存 款 額 最 低 為 HKD50,000 等 值 , 港 元 定 期 存 款 額 最 低 為 HKD500,000 。
(ii) $250 恒 生 信 用 卡 Cash Dollars
合 資 格 客 戶 須 於 推 廣 期 內 經 分 行 、 電 話 理 財 熱 線 或 恒 生 個 人 e-Banking 新 開 立 / 提 升 至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 並 於 推 廣 期 內 親 臨 分 行 並 透 過 上 述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以 全 新 資 金* 設 立 3 個 月 澳 元 、 紐 元 或 港 元 定 期 存 款 , 而 定 期 存 款 總 額 須 達 HKD500,000 或 以 上 之 等 值 , 方 可 獲 $250 Cash Dollars。 客 戶 可 設 立 一 個 或 以 上 之 3 個 月 澳 元 、 紐 元 或 港 元 定 期 存 款 並 必 須 符 合 定 期 金 額 要 求 。 澳 元 或 紐 元 定 期 存 款 額 最 低 為 HKD50,000 等 值 , 港 元 定 期 存 款 額 最 低 為 HKD500,000 。
(iii) 客 戶 不 能 同 時 獲 享 $600 Cash Dollars 及 $250 Cash Dollars。 每 位 客 戶 最 多 只 能 獲 享 以 上 其 中 一 份 迎 新 禮 品 。 本 行 將 以 客 戶 於 推 廣 期 內 之 累 積 定 期 存 款 總 額 計 算 所 享 之 迎 新 禮 品 。 優 惠 並 不 可 轉 讓 或 與 其 他 定 期 存 款 優 惠 同 時 使 用 。
(iv) 本 行 於 2008 年 6 月 底 前 將 $600 Cash Dollars / $250 Cash Dollars 存 入 合 資 格 客 戶 之 「 優 越 」 理 財 白 金 卡 戶 口 內 。 如 有 關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為 聯 名 戶 口 , 則 只 有 第 一 戶 口 持 有 人 可 享 此 優 惠 , 聯 名 戶 口 持 有 人 則 不 可 同 時 獲 享 此 優 惠 。 於 存 入 Cash Dollars 時 , 該 「 優 越 」 理 財 白 金 卡 戶 口 必 須 仍 然 有 效 及 信 用 狀 況 良 好 , 合 資 格 客 戶 並 須 仍 持 有 有 效 之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及 定 期 存 款 ( 如 適 用 ) , 方 可 獲 得 獎 賞 。 此 優 惠 將 不 可 與 其 他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推 廣 同 時 使 用 。 Cash Dollars 不 可 轉 讓 或 兌 換 為 現 金 。 使 用 Cash Dollars 須 受 恒 生 信 用 卡 會 員 獎 賞 計 劃 之 章 則 及 條 款 約 束 。 如 客 戶 未 持 有 「 優 越 」 理 財 白 金 卡 , 客 戶 須 於 2008 年 5 月 31 日 或 之 前 成 功 申 請 及 批 核 本 行 「 優 越 」 理 財 白 金 卡 , 方 可 獲 贈 Cash Dollars。 否 則 , 本 行 保 留 權 利 以 其 他 同 等 價 值 之 商 戶 現 金 券 代 替 。 倘 客 戶 於 開 立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後 首 6 個 月 內 取 消 上 述 戶 口 或 該 定 期 存 款 , 則 本 行 將 保 留 權 利 在 客 戶 於 本 行 開 立 之 任 何 戶 口 扣 取 相 等 於 已 存 入 之 Cash Dollars 價 值 金 額 , 而 毋 須 另 行 通 知 。

* 「 全 新 資 金 」 指 客 戶 於 推 廣 期 內 存 入 之 其 他 銀 行 支 票 、 透 過 本 地 同 業 滙 入 或 以 電 滙 滙 入 之 澳 元 、 紐 元 或 港 幣 存 款 , 從 而 增 加 存 放 於 本 行 的 存 款 總 額 。 要 確 定 有 關 資 金 是 否 符 合 是 次 推 廣 的 「 全 新 資 金 」 , 請 向 本 行 職 員 查 詢 。 如 對 「 全 新 資 金 」 的 定 義 有 任 何 爭 議 , 本 行 保 留 最 終 決 定 權 。
4. 澳 元 / 紐 元 / 港 元 定 期 存 款 年 利 率 優 惠
定 期 存 款 年 利 率 優 惠 乃 根 據 本 行 2008 年 4 月 30 日 公 佈 的 年 利 率 計 算 , 僅 供 參 考 。 於 推 廣 期 內 , 客 戶 以 一 筆 過 HKD50,000 至 HKD5,000,000 等 值 之 全 新 資 金 敍 做 澳 元 或 紐 元 3個 月 定 期 存 款 可 享 牌 價 + 1.4% 額 外 年 利 率 優 惠 。

客 戶 以 一 筆 過 HKD500,000 至 HKD3,000,000 之 全 新 資 金 敍 做 港 元 三 個 月 定 期 存 款 , 可 享 特 惠 定 期 存 款 年 利 率 優 惠 。 有 關 特 惠 年 利 率 將 根 據 本 行 不 時 公 佈 的 年 利 率 為 準 。 優 惠 不 適 用 於 續 存 之 定 期 存 款 。 「 全 新 資 金 」 指 客 戶 於 推 廣 期 內 存 入 之 其 他 銀 行 支 票 、 透 過 本 地 同 業 滙 入 或 以 電 滙 滙 入 之 澳 元 、 紐 元 或 港 幣 存 款 , 從 而 增 加 客 戶 存 放 於 本 行 的 存 款 總 額 。 要 確 定 有 關 資 金 是 否 符 合 是 次 推 廣 的 「 全 新 資 金 」 , 請 向 本 行 職 員 查 詢 。 如 對 「 全 新 資 金 」 的 定 義 有 任 何 爭 議 , 本 行 保 留 最 終 決 定 權 。 請 於 進 行 有 關 交 易 前 向 本 行 職 員 查 詢 閣 下 進 行 有 關 交 易 時 所 享 的 實 際 利 率 。 存 款 利 率 將 根 據 市 場 變 化 而 不 時 調 整 , 本 行 保 留 權 利 隨 時 更 改 以 上 利 率 優 惠 。 優 惠 並 不 可 轉 讓 或 與 其 他 定 期 存 款 優 惠 同 時 使 用 。
5. 全 新 設 立 自 動 轉 賬 出 糧 服 務 獲 享 高 達 $600 恒 生 信 用 卡 Cash Dollars
(i) 本 優 惠 只 適 用 於 2007 年 5 月 1 日 至 2007 年 10 月 31 日 期 間 , 於 本 行 任 何 戶 口 沒 有 自 動 轉 賬 出 糧 紀 錄 之 客 戶 。 恒 生 銀 行 戶 口 包 括 單 名 及 聯 名 之 個 人 綜 合 戶 口 、 港 元 儲 蓄 存 款 戶 口 、 ATM 儲 蓄 戶 口 及 港 元 往 來 存 款 戶 口 。 如 閣 下 已 開 立 上 述 任 何 一 款 戶 口 , 請 通 知 僱 主 , 轉 用 閣 下 的 恒 生 銀 行 戶 口 作 為 出 糧 戶 口 。 如 閣 下 尚 未 開 立 上 述 任 何 一 款 戶 口 , 請 親 臨 恒 生 銀 行 任 何 一 間 分 行 辦 理 開 戶 手 續 。
(ii) 於 推 廣 期 間 , 客 戶 須 使 用 本 行 戶 口 設 立 自 動 轉 賬 出 糧 服 務 ( 必 須 由 僱 主 以 自 動 轉 賬 直 接 存 入 客 戶 登 記 之 戶 囗 ) , 並 於 優 惠 期 內 致 電 推 廣 活 動 登 記 熱 線 2998 6018 成 功 登 記 。 於 2008 年 6 月 30 日 或 之 前 , 客 戶 須 透 過 已 登 記 之 戶 口 出 糧 達 兩 次 或 以 上 , 方 可 獲 贈 恒 生 信 用 卡 Cash Dollars 之 優 惠 。 本 行 將 根 據 合 資 格 客 戶 的 出 糧 金 額 ( 以 港 幣 計 算 ) , 送 贈 相 關 恒 生 信 用 卡 Cash Dollars:

恒 生 信 用 卡 Cash Dollars 之 優 惠
2007 年 11 月 1 日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期 間 所 錄 得 之 最 低 出 糧 金 額
可 獲 贈 恒 生 信 用 卡 Cash Dollars
使 用 恒 生 「 優 越 」 理 財 戶 口 出 糧 及 出 糧 金 額 達 HKD30,000 或 以 上
$600
HKD8,000 或 以 上
$300
HKD8,000 以 下
$100

例 子 : 客 戶 於 2008 年 2 月 通 知 僱 主 使 用 其 恒 生 銀 行 戶 口 作 為 出 糧 戶 口 , 並 於 優 惠 期 內 致 電 推 廣 活 動 登 記 熱 線 2998 6018 成 功 登 記 。 而 每 月 由 僱 主 直 接 存 入 薪 金 為 HKD30, 000 , 並 於 2008 年 6 月 30 日 或 之 前 , 本 行 共 錄 得 客 戶 的 出 糧 紀 錄 次 數 達 兩 次 或 以 上 , 本 行 將 於 2008 年 7 月 底 前 存 入 $ 600 恒 生 信 用 卡 Cash Dollars 予 客 戶 的 恒 生 信 用 卡 戶 口 內 。
(iii) 每 個 登 記 之 戶 口 只 可 享 此 優 惠 一 次 , 及 不 可 與 其 他 自 動 轉 賬 出 糧 服 務 推 廣 優 惠 同 時 使 用 或 轉 讓 他 人 。 如 客 戶 登 記 超 過 一 次 , 本 行 會 以 客 戶 第 一 次 之 登 記 為 準 。 若 客 戶 所 登 記 之 本 行 戶 口 為 聯 名 戶 口 , 優 惠 只 適 用 於 成 功 登 記 此 推 廣 活 動 之 戶 口 持 有 人 ; 倘 該 戶 口 持 有 人 所 登 記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之 編 號 與 該 戶 口 於 本 行 之 記 錄 不 符 , 則 只 有 該 戶 口 之 第 一 戶 口 持 有 人 才 可 享 此 優 惠 。
(iv) 本 行 將 於 2008 年 7 月 底 前 , 將 Cash Dollars 存 入 合 資 格 客 戶 截 至 當 時 Cash Dollars 結 餘 最 高 之 信 用 卡 戶 口 內 ; 若 其 中 一 張 信 用 卡 有 預 支 Cash Dollars, Cash Dollars 將 存 入 有 預 支 Cash Dollars 的 信 用 卡 戶 口 內 ; 若 客 戶 有 多 於 一 張 信 用 卡 有 預 支 Cash Dollars , Cash Dollars 將 存 入 當 時 預 支 Cash Dollars 結 餘 最 高 之 信 用 卡 戶 口 內 。 如 客 戶 未 持 有 任 何 合 資 格 恒 生 信 用 卡 , 客 戶 可 向 本 行 查 詢 及 申 請 恒 生 信 用 卡 ; 有 關 申 請 必 須 於 2008 年 6 月 30 日 前 成 功 批 核 , 方 可 獲 享 Cash Dollars 。 如 信 用 卡 之 申 請 不 獲 批 核 , 客 戶 將 不 獲 發 任 何 Cash Dollars。 存 入 Cash Dollars 時 , 其 信 用 卡 戶 口 必 須 仍 然 有 效 及 信 用 狀 況 良 好 , 客 戶 並 須 仍 然 持 有 自 動 轉 賬 出 糧 戶 口 。 每 位 客 戶 只 可 享 此 優 惠 一 次 。 此 Cash Dollars 優 惠 不 適 用 於 附 屬 卡 、 恒 生 公 司 卡 、 恒 生 商 務 卡 、 恒 生 日 航 卡 、 恒 生 人 民 幣 信 用 卡 、 美 元 金 Visa 卡 及 專 享 卡 。 Cash Dollars 不 可 轉 讓 或 兌 換 為 現 金 。 使 用 Cash Dollars 須 受 恒 生 信 用 卡 會 員 獎 賞 計 劃 之 章 則 及 條 款 約 束 。 是 次 推 廣 只 適 用 於 個 人 客 戶 , 優 惠 不 可 與 其 他 恒 生 自 動 轉 賬 出 糧 服 務 推 廣 優 惠 同 時 使 用 。
6. 基 金 認 購 費 優 惠
(i) 本 優 惠 只 適 用 於 2008 年 2 月 19 日 至 5 月 31 日 。 「 首 次 認 購 指 定 基 金 實 收 1.8% 認 購 費 優 惠 」 只 適 用 於 客 戶 透 過 本 行 分 行 開 立 恒 生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當 日 同 日 以 該 戶 口 透 過 本 行 分 行 認 購 由 本 行 代 理 之 開 放 式 基 金 ( 指 數 基 金 及 對 相 關 指 數 進 行 槓 桿 式 投 資 的 基 金 除 外 ) 之 首 次 單 一 交 易 。 有 關 本 優 惠 適 用 之 基 金 之 詳 情 , 請 向 本 行 職 員 查 詢 。
(ii) 本 優 惠 不 適 用 於 不 設 認 購 費 的 基 金 單 位 ( 如 B類 單 位 ) 、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 保 本 基 金 、 經 「 恒 生 基 金 每 月 投 資 計 劃 」 認 購 之 基 金 , 以 「 特 級 基 金 轉 換 服 務 」 或 「 保 本 基 金 再 投 資 服 務 」 進 行 之 基 金 認 購 及 本 行 不 時 指 定 之 基 金 。 本 優 惠 不 適 用 於 根 據 服 務 晉 升 計 劃 晉 升 至 「 優 越 」 理 財 之 客 戶 、 本 行 之 職 員 及 享 有 職 員 優 惠 之 人 士 。
(iii) 於 優 惠 期 最 後 一 天 ( 即 2008 年 5 月 31 日 ) , 有 關 基 金 認 購 申 請 之 截 止 時 間 後 才 收 到 的 認 購 申 請 , 將 不 會 享 有 本 優 惠 , 而 該 認 購 申 請 會 於 下 一 個 交 易 日 才 被 處 理 。 請 注 意 , 不 同 基 金 及 / 或 同 一 基 金 經 不 同 認 購 渠 道 的 認 購 申 請 之 截 止 時 間 或 有 不 同 , 客 戶 宜 先 向 本 行 職 員 查 詢 有 關 認 購 申 請 之 截 止 時 間 。
7. 證 券 優 惠
(i) 優 惠 只 適 用 於 本 行 證 券 戶 口 ( 個 人 / 聯 名 ) 持 有 人 經 恒 生 證 券 進 行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本 地 認 股 證 ( 不 包 括 牛 熊 證 ) 交 易 。 本 優 惠 不 適 用 於 本 行 之 職 員 及 享 有 職 員 優 惠 之 人 士 。
(ii) 「 無 限 免 佣 買 入 認 股 證 」 優 惠
本 優 惠 只 適 用 於 2008 年 2 月 1 日 至 4 月 30 日 期 間 透 過 任 何 自 動 化 證 券 買 賣 渠 道 ( 包 括 恒 生 個 人 e-Banking 、 恒 生 Mobile Trading 、 恒 生 「 電 視 證 券 買 賣 服 務 」 及 自 動 化 證 券 買 賣 熱 線 ) 買 入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本 地 認 股 證 ( 不 包 括 牛 熊 證 ) 。 有 關 交 易 均 須 先 付 一 般 佣 金 ( 即 交 易 金 額 之 0.25% , 每 單 最 低 收 費 為 HKD100 ) , 本 行 將 於 2008 年 6 月 底 前 , 以 現 金 回 贈 方 式 將 獲 豁 免 之 佣 金 存 入 有 關 證 券 戶 口 之 交 收 戶 口 。 回 贈 金 額 以 客 戶 實 際 繳 付 之 佣 金 計 算 , 但 並 不 包 括 證 券 保 管 費 、 買 入 證 券 存 入 費 、 代 理 人 服 務 費 以 及 第 三 者 徵 收 之 費 用 如 交 易 徵 費 、 印 花 稅 及 交 易 費 等 。 於 存 入 回 贈 金 額 時 , 客 戶 仍 須 持 有 有 關 證 券 戶 口 及 交 收 戶 口 。
(iii) 「 即 日 買 賣 認 股 證    唔 賺 唔 收 佣 」 優 惠
(a) 本 優 惠 只 適 用 於 2008 年 2 月 1 日 至 4 月 30 日 期 間 透 過 任 何 自 動 化 證 券 買 賣 渠 道 ( 包 括 恒 生 個 人 e-Banking、 恒 生 Mobile Trading 、 恒 生 「 電 視 證 券 買 賣 服 務 」 及 自 動 化 證 券 買 賣 熱 線 ) 於 同 一 交 易 日 內 買 入 及 沽 出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同 一 上 巿 編 號 之 認 股 證 ( 不 包 括 牛 熊 證 ) , 而 有 關 交 易 之 加 權 平 均 買 入 價 須 高 於 或 等 於 其 加 權 平 均 沽 出 價 ( 「 合 資 格 認 股 證 」 ) 。 有 關 加 權 平 均 買 入 / 沽 出 價 並 不 包 括 本 行 徵 收 之 交 易 佣 金 及 買 入 證 券 存 入 費 , 以 及 第 三 者 徵 收 之 費 用 ﹙ 如 交 易 徵 費 、 印 花 稅 及 交 易 費 等 ﹚ , 並 以 個 別 證 券 戶 口 計 算 。
(b) 免 佣 金 額 之 計 算 ︰
i 免 佣 金 額 以 合 資 格 認 股 證 於 同 一 交 易 日 內 之 累 積 買 入 股 數 及 累 積 沽 出 股 數 計 算 。 如 有 關 買 入 股 數 與 沽 出 股 數 不 同 , 相 差 之 股 數 ( 「 不 合 資 格 股 數 」 ) 將 不 可 獲 享 免 佣 金 額 ( 「 不 合 資 格 佣 金 」 ) 。
ii 免 佣 金 額 計 算 公 式 為 ︰ 合 資 格 認 股 證 於 同 一 交 易 日 內 之 實 際 應 付 佣 金 金 額 減 除 不 合 資 格 佣 金 金 額 。
iii. 實 際 應 付 佣 金 金 額 不 包 括 本 行 徵 收 之 證 券 保 管 費 、 買 入 證 券 存 入 費 及 代 理 人 服 務 費 , 以 及 第 三 者 徵 收 之 費 用 ﹙ 如 交 易 徵 費 、 印 花 稅 及 交 易 費 等 ﹚ 。
iv. 不 合 資 格 佣 金 金 額 將 以 有 關 合 資 格 認 股 證 之 不 合 資 格 股 數 , 以 一 般 佣 金 ( 即 交 易 額 之 0. 25% , 每 次 交 易 最 低 為 HKD100 計 算 ) , 及 有 關 加 權 平 均 買 入 / 沽 出 價 計 算 。
v. 計 算 免 佣 金 額 之 假 設 例 子 :
交 易 日
認 股 證
股 數 及 加 權 平 均 價 格
合 資 格 證 券
實 際 應 付
佣 金 金 額 ( HKD )
(A)
不 合 資 格 股 數
不 合 資 格 認 股 證 之
佣 金 金 額 ( HKD )
(B)
可 享 免 佣
金 額 (HKD )
(A) - (B)
買 入 交 易
沽 出 交 易
2 月 1 日

10,000 股 ,
每 股 HKD5
10,000 股 ,
每 股 HKD4.5

HKD237.5
0
0
HKD237.5
3 月 4 日
100,000 股 ,
每 股 HKD1
70,000 股 ,
每 股 HKD0.8
HKD390
30,000 ( 買 入 )
HKD100 ( 最 低 收 費 )
HKD290
可 享 免 佣 金 額 總 值 ︰
HKD527.5
上 述 例 子 只 供 參 考 之 用 。
(c) 合 資 格 客 戶 進 行 之 本 地 認 股 證 交 易 均 須 先 付 一 般 佣 金 ( 即 交 易 額 之 0. 25% , 每 次 交 易 最 低 收 費 為 HKD100 ) , 本 行 將 於 2008 年 6 月 底 前 , 將 獲 豁 免 之 佣 金 以 現 金 回 贈 方 式 存 入 有 關 證 券 戶 口 之 交 收 戶 口 。 於 存 入 回 贈 金 額 時 , 客 戶 仍 須 持 有 有 關 證 券 戶 口 及 交 收 戶 口 。
8. 滙 出 滙 款 優 惠
i. 此 特 惠 劃 一 收 費 包 括 手 續 費 及 電 報 費 , 但 不 包 括 海 外 銀 行 收 費 ( 若 有 ) 。
ii. 本 行 會 先 就 有 關 滙 出 滙 款 向 客 戶 支 取 全 數 收 費 。 本 行 會 將 差 價 ( 即 已 支 取 之 全 數 費 用 扣 減 優 惠 價 ) 於 2008 年 6 月 30 日 或 以 前 撥 回 客 戶 之 「 優 越 」 理 財 港 幣 往 來 或 儲 蓄 戶 口 ; 否 則 , 本 行 會 將 有 關 之 差 價 撥 回 客 戶 於 該 次 敍 做 滙 出 滙 款 之 支 賬 港 幣 或 外 幣 戶 口 。 若 需 要 將 港 幣 兌 換 為 另 一 種 貨 幣 , 則 根 據 當 時 本 行 不 時 訂 定 之 兌 換 率 計 算 。
iii. 於 2008 年 6 月 30 日 或 以 前 安 排 撥 回 時 , 合 資 格 客 戶 須 仍 持 有 有 效 之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 方 可 獲 得 撥 回 。
iv. 本 行 對 以 上 優 惠 / 滙 出 滙 款 之 交 易 宗 數 / 有 關 收 費 及 一 切 有 關 事 宜 保 留 最 終 決 定 權 。
9. 預 先 批 核 「 優 越 」 理 財 白 金 卡 及 永 久 免 年 費 優 惠
預 先 批 核 之 優 惠 及 所 批 核 之 卡 類 乃 以 本 行 之 最 終 決 定 為 準 , 本 行 有 權 自 行 撤 銷 此 預 先 批 核 優 惠 。 「 優 越 」 理 財 白 金 卡 乃 專 為 「 優 越 」 理 財 客 戶 而 設 ; 若 取 消 「 優 越 」 理 財 戶 口 , 「 優 越 」 理 財 白 金 卡 亦 將 無 效 , 隨 之 享 用 之 專 有 優 惠 亦 不 適 用 。
客 戶 於 持 有 「 優 越 」 理 財 戶 口 期 間 可 享 「 優 越 」 理 財 白 金 卡 之 永 久 免 年 費 優 惠 。 如 客 戶 持 有 超 過 1 張 恒 生 信 用 卡 , 永 久 豁 免 年 費 優 惠 將 適 用 於 其 中 1 張 年 費 最 高 之 信 用 卡 , 但 不 適 用 於 恒 生 Visa Infinite 、 恒 生 公 司 卡 、 恒 生 商 務 卡 及 美 元 Visa 金 卡 , 而 所 有 於 客 戶 接 納 此 預 先 批 核 優 惠 前 已 繳 交 之 年 費 恕 不 退 還 。
10. 私 人 禮 賓 服 務
客 戶 必 須 持 有 恒 生 「 優 越 」 理 財 白 金 卡 , 方 可 享 用 此 項 服 務 。 有 關 之 服 務 及 有 關 資 訊 均 由 Visa International / MasterCard International 或 其 他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供 予 客 戶 , 本 行 概 不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客 戶 須 受 Visa International / MasterCard International 或 其 他 服 務 供 應 商 不 時 訂 定 之 服 務 章 則 及 條 款 約 束 , 客 戶 須 就 有 關 服 務 的 所 有 索 賠 、 糾 紛 或 投 訴 直 接 向 Visa International / MasterCard International 或 其 他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出 並 解 決 。 客 戶 或 需 向 Visa International/ MasterCard International 或 其 他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或 其 他 資 料 , 以 享 用 有 關 服 務 。 倘 有 關 之 服 務 涉 及 其 他 費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相 關 之 稅 項 、 中 介 人 佣 金 等 ) , 該 等 費 用 須 由 客 戶 負 責 。
11. 酒 店 食 府 專 享 優 惠
有 關 優 惠 、 服 務 之 詳 情 及 條 款 細 則 , 請 瀏 覽 hangseng.com/platinum 。 本 行 保 留 不 時 修 訂 各 項 優 惠 之 條 款 細 則 及 有 效 日 期 之 權 利 。

註 : 本 行 保 留 權 利 隨 時 暫 停 、 更 改 或 終 止 是 次 推 廣 及 有 關 優 惠 , 及 不 時 修 訂 有 關 條 款 及 細 則 。 本 行 對 是 次 推 廣 及 有 關 優 惠 之 所 有 事 宜 均 有 最 終 決 定 權 , 並 對 所 有 人 士 具 約 束 力 。 有 關 優 惠 受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條 款 及 細 則 約 束 。如 上 述 條 款 及 細 則 與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條 款 及 細 則 有 任 何 歧 異 ,概 以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為 準 。 如 上 述 條 款 及 細 則 之 中 、 英 文 文 本 有 任 何 歧 異 , 概 以 英 文 文 本 為 準 。

風 險 聲 明 及 重 要 事 項
投 資 者 應 明 瞭 所 有 投 資 均 涉 及 風 險 , 投 資 產 品 之 價 格 可 升 亦 可 跌 , 甚 至 變 成 毫 無 價 值 , 故 在 作 出 任 何 投 資 決 定 前 , 應 詳 細 閱 讀 有 關 投 資 產 品 之 銷 售 文 件 及 風 險 披 露 聲 明 。

有 關 在 恒 生 認 股 證 超 級 市 場 網 頁 內 自 恒 生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 本 行 」 ) 轉 載 的 其 他 公 司 提 供 之 資 料 ( 「 資 料 」 ) 祇 供 參 考 之 用 。 本 行 及 其 僱 員 、 代 理 人 並 無 對 該 等 資 料 的 內 容 進 行 設 定 、 揀 選 、 增 補 、 修 改 或 作 其 他 方 式 的 控 制 , 及 不 會 對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負 責 或 認 可 。

證 券 ( 包 括 認 股 證 ) 價 格 有 時 可 能 會 非 常 波 動 。 認 股 證 於 到 期 時 可 變 成 毫 無 價 值 , 導 致 投 資 者 損 失 所 有 投 資 。 投 資 者 應 留 意 , 有 關 認 股 證 發 行 機 構 有 時 會 是 唯 一 在 交 易 所 報 價 之 機 構 。 買 賣 證 券 未 必 一 定 能 夠 賺 取 利 潤 , 反 而 可 能 會 招 致 損 失 。 投 資 者 在 投 資 衍 生 認 股 證 前 應 作 出 其 風 險 概 況 評 估 ,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諮 詢 獨 立 投 資 意 見 。 投 資 者 在 作 出 任 何 投 資 決 定 前 應 閱 讀 有 關 之 風 險 披 露 聲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