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恒 生 「 優 越 」 理 財 推 廣 活 動 條 款 及 細 則 : |
| (1) |
除 另 註 明 外 , 所 有 優 惠 只 適 用 於 2008 年 11 月 17 日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 「 推 廣 期 」 ) 內 , 凡 符 合 指 定 開 戶 條 件 , 並 於 恒 生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 本 行 」 ) 分 行 新 開 立 / 提 升 至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或 透 過 電 話 理 財 熱 線 或 恒 生 個 人 e-Banking 提 升 至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之 人 士 ( 不 包 括 (a) 現 時 以 單 名 或 聯 名 持 有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客 戶 ; (b) 於 2008 年 8 月 17 日 至 2008 年 11 月 16 日 期 間 內 曾 經 結 束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之 人 士 或 (c) 於 任 何 期 間 被 結 束 任 何 戶 口 之 人 士 ) ( 「 合 資 格 客 戶 」 ) 。
如 客 戶 於 推 廣 期 內 開 立 / 提 升 多 於 一 個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 包 括 以 單 名 或 聯 名 之 「 優 越 」 理 財 綜 合 戶 口 ) , 本 行 將 以 較 先 開 立 / 提 升 之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為 準 , 並 以 該 戶 口 計 算 所 得 之 優 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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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首 年 月 費 豁 免 優 惠
新 開 立 / 提 升 至 「 優 越 」 理 財 之 客 戶 須 維 持 每 月 「 全 面 理 財 總 值 」 不 少 於 HKD500,000 方 可 享 首 年 月 費 豁 免 優 惠 。 倘 過 去 1 個 月 之 「 全 面 理 財 總 值 」 低 於 HKD500,000 , 則 需 付 HKD340 之 月 費 。 於 首 年 月 費 豁 免 期 後 , 倘 過 去 1 個 月 之 「 全 面 理 財 總 值 」 低 於 HKD1,000,000 , 月 費 將 自 動 轉 回 一 般 「 優 越 」 理 財 之 收 費 。 「 全 面 理 財 總 值 」 包 括 客 戶 名 下 所 有 戶 口 每 月 之 存 款 、 黃 金 結 單 、 證 券 、 基 金 、 已 動 用 之 透 支 額 、 信 用 卡 現 金 透 支 及 私 人 貸 款 結 欠 金 額 之 每 日 平 均 總 和 以 及 經 由 恒 生 銀 行 代 理 銷 售 的 指 定 人 壽 保 險 計 劃 之 已 繳 累 積 保 費 及 恒 生 強 積 金 結 餘 。 如 綜 合 戶 口 為 單 名 持 有 , 客 戶 之 其 他 聯 名 戶 口 亦 計 算 在 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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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迎 新 禮 遇 — 高 達 $800 恒 生 信 用 卡 Cash Dollars
(I) |
合 資 格 客 戶 須 於 推 廣 期 內 親 臨 分 行 並 透 過 上 述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以 全 新 資 金 * 設 立 3 個 月 或 6 個 月 之 港 元 定 期 存 款 , 方 可 獲 贈 恒 生 信 用 卡 Cash Dollars( " Cash Dollars " ) 優 惠 。 本 行 將 根 據 合 資 格 客 戶 的 定 期 存 款 總 額 , 送 贈 相 關 Cash Dollars 。 客 戶 可 設 立 一 個 或 以 上 之 港 元 定 期 存 款 並 必 須 符 合 定 期 金 額 要 求 。 港 元 定 期 存 款 額 最 低 為 HKD500,000 。
| 於 推 廣 期 內 累 積 之 3個 月 / 6 個 月 港 元 定 期 存 款 總 額 |
可 獲 贈 之 Cash Dollars |
| HKD1,000,000 或 以 上 |
$800 |
| HKD500,000 - HKD999,999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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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每 位 合 資 格 客 戶 最 多 只 能 獲 享 迎 新 禮 遇 一 次 。 本 行 將 以 客 戶 於 推 廣 期 內 之 累 積 定 期 存 款 總 額 計 算 所 享 之 迎 新 禮 遇 。 優 惠 並 不 可 轉 讓 及 與 其 他 定 期 存 款 優 惠 同 時 使 用 。 |
(III) |
本 行 將 於 2009 年 2 月 底 或 之 前 將 有 關 之 Cash Dollars 存 入 合 資 格 客 戶 之 「 優 越 」 理 財 白 金 主 卡 戶 口 內 。 如 有 關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為 聯 名 戶 口 , 則 只 有 第 一 戶 口 持 有 人 方 可 享 此 優 惠 , 聯 名 戶 口 持 有 人 則 不 可 同 時 獲 享 此 優 惠 。 於 存 入 Cash Dollars時 , 該 「 優 越 」 理 財 白 金 卡 戶 口 必 須 仍 然 有 效 及 信 用 狀 況 良 好 , 合 資 格 客 戶 並 須 仍 持 有 有 效 之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及 定 期 存 款 ( 如 適 用 ), 方 可 獲 得 迎 新 禮 遇 。 此 優 惠 將 不 可 與 其 他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推 廣 同 時 使 用 。 Cash Dollars 不 可 轉 讓 或 兌 換 為 現 金 。 使 用 Cash Dollars 須 受 恒 生 信 用 卡 會 員 獎 賞 計 劃 之 章 則 及 條 款 約 束 。 如 客 戶 未 持 有 「 優 越 」 理 財 白 金 卡 , 客 戶 須 於 2009 年 1 月 31 日 前 成 功 申 請 及 獲 批 核 本 行 「 優 越 」 理 財 白 金 卡 , 方 可 獲 贈 Cash Dollars 。 否 則 , 本 行 保 留 權 利 以 其 他 同 等 價 值 之 商 戶 現 金 券 代 替 。 倘 客 戶 於 開 立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後 首 6 個 月 內 取 消 上 述 戶 口 , 則 本 行 將 保 留 權 利 在 客 戶 於 本 行 開 立 之 任 何 戶 口 扣 取 相 等 於 已 存 入 之 Cash Dollars 價 值 金 額 , 而 毋 須 另 行 通 知 。 |
* 「 全 新 資 金 」 指 客 戶 於 推 廣 期 內 存 入 之 其 他 銀 行 支 票 、 透 過 本 地 同 業 滙 入 或 以 電 滙 滙 入 之 存 款 , 從 而 增 加 存 放 於 本 行 的 存 款 總 額 。 要 確 定 有 關 資 金 是 否 符 合 是 次 推 廣 的 「 全 新 資 金 」 , 請 向 本 行 職 員 查 詢 。 如 對 「 全 新 資 金 」 的 定 義 有 任 何 爭 議 , 本 行 保 留 最 終 決 定 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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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港 元 定 期 存 款 年 利 率 優 惠
於 推 廣 期 內 , 合 資 格 客 戶 須 親 臨 本 行 , 並 以 一 筆 過 HKD500,000 至 HKD3,000,000 之 全 新 資 金 設 立 港 元 3 個 月 或 6 個 月 定 期 存 款 , 可 享 特 惠 定 期 存 款 年 利 率 優 惠 。 有 關 特 惠 年 利 率 將 根 據 本 行 不 時 公 佈 的 年 利 率 為 準 。 優 惠 不 適 用 於 續 存 之 定 期 存 款 。 「 全 新 資 金 」 指 客 戶 於 推 廣 期 內 存 入 之 其 他 銀 行 支 票 、 透 過 本 地 同 業 滙 入 或 以 電 滙 滙 入 之 存 款 , 從 而 增 加 客 戶 存 放 於 本 行 的 存 款 總 額 。 要 確 定 有 關 資 金 是 否 符 合 是 次 推 廣 的 「 全 新 資 金 」 , 請 向 本 行 職 員 查 詢 。 如 對 「 全 新 資 金 」 的 定 義 有 任 何 爭 議 , 本 行 保 留 最 終 決 定 權 。 請 於 進 行 有 關 交 易 前 向 本 行 職 員 查 詢 閣 下 進 行 有 關 交 易 時 所 享 的 實 際 利 率 。 存 款 利 率 將 根 據 市 場 變 化 而 不 時 調 整 , 本 行 保 留 權 利 隨 時 更 改 以 上 利 率 優 惠 。 優 惠 並 不 可 轉 讓 或 與 其 他 定 期 存 款 優 惠 同 時 使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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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全 新 客 戶 獎 賞
(I) |
全 新 客 戶 指 於 推 廣 期 内 親 臨 分 行 全 新 開 立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之 客 戶 , 全 新 客 戶 不 包 括 ( a) 現 有 客 戶 持 有 任 何 港 幣 / 外 幣 之 儲 蓄 、 往 來 、 定 期 存 款 戶 口 或 任 何 恒 生 綜 合 戶 口 ( 包 括 「 優 越 」 理 財 、 「 優 進 」 理 財 及 「 綜 合 戶 口 」 ( 統 稱 「 戶 口 」 ) 或 ; ( b) 於 2008 年 8 月 17 日 至 2008 年 11 月 16 日 期 間 曾 經 結 束 上 述 戶 口 之 客 戶 或 ; ( c) 於 任 何 期 間 被 結 束 上 述 戶 口 之 客 戶 。 倘 客 戶 於 開 立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後 首 6 個 月 内 取 消 上 述 戶 口 , 則 本 行 將 保 留 權 利 在 客 戶 於 本 行 開 立 之 任 何 戶 口 扣 取 相 等 於 已 存 入 之 Cash Dollars價 值 金 額 , 而 毋 須 另 行 通 知 。 |
(II) |
每 位 合 資 格 之 全 新 客 戶 最 多 只 能 獲 享 全 新 客 戶 獎 賞 一 次 。 本 行 將 於 2009 年 2 月 底 或 之 前 將 有 關 之 Cash Dollars 存 入 合 資 格 客 戶 之 「 優 越 」 理 財 白 金主 卡 戶 口 內 。 如 有 關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為 聯 名 戶 口 , 則 只 有 第 一 戶 口 持 有 人 方 可 享 此 優 惠 , 聯 名 戶 口 持 有 人 則 不 可 同 時 獲 享 此 優 惠 。 於 存 入 Cash Dollars時 , 該 「 優 越 」 理 財 白 金 卡 戶 口 必 須 仍 然 有 效 及 信 用 狀 況 良 好 , 合 資 格 客 戶 並 須 仍 持 有 有 效 之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 此 優 惠 將 不 可 與 其 他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推 廣 同 時 使 用 。 Cash Dollars 不 可 轉 讓 或 兌 換 為 現 金 。 使 用 Cash Dollars 須 受 恒 生 信 用 卡 會 員 獎 賞 計 劃 之 章 則 及 條 款 約 束 。 如 客 戶 於 推 廣 期 內 未 持 有 「 優 越 」 理 財 白 金 卡 , 客 戶 須 於 2009 年 1 月 31 日 前 成 功 申 請 及 獲 批 核 本 行 「 優 越 」 理 財 白 金 卡 , 方 可 獲 贈 Cash Dollars 。 否 則 , 本 行 保 留 權 利 以 其 他 同 等 價 值 之 商 戶 現 金 券 代 替 。 倘 客 戶 於 開 立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後 首 6 個 月 內 取 消 上 述 戶 口 , 則 本 行 將 保 留 權 利 在 客 戶 於 本 行 開 立 之 任 何 戶 口 扣 取 相 等 於 已 存 入 之 Cash Dollars 價 值 金 額 , 而 毋 須 另 行 通 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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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設 立 全 新 自 動 轉 賬 出 糧 服 務 — 高 達 $800 恒 生 信 用 卡 Cash Dollars
(I) |
優 惠 期 由 2008 年 10 月 13 日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 「 優 惠 期 」 ) 。 本 優 惠 只 適 用 於 2008 年 7 月 13 日 至 2008 年 10 月 12 日 期 間 , 於 本 行 任 何 戶 口 沒 有 自 動 轉 賬 出 糧 紀 錄 之 客 戶 。 恒 生 銀 行 戶 口 包 括 單 名 及 聯 名 之 個 人 綜 合 戶 口 、 港 元 儲 蓄 存 款 戶 口 、 ATM 儲 蓄 戶 口 及 港 元 往 來 存 款 戶 口 。 如 閣 下 已 開 立 上 述 任 何 一 款 戶 口 , 請 通 知 僱 主 , 轉 用 閣 下 的 恒 生 銀 行 戶 口 作 為 出 糧 戶 口 。 如 閣 下 尚 未 開 立 上 述 任 何 一 款 戶 口 , 請 親 臨 恒 生 銀 行 任 何 一 間 分 行 辦 理 開 戶 手 續 。 |
(II) |
於 優 惠 期 內 , 合 資 格 客 戶 須 使 用 本 行 之 「 優 越 」 理 財 戶 口 設 立 自 動 轉 賬 出 糧 服 務 ( 必 須 由 僱 主 以 自 動 轉 賬 直 接 存 入 客 戶 登 記 之 戶 口 ) , 並 於 優 惠 期 內 致 電 推 廣 活 動 登 記 熱 線 2998 6018 成 功 登 記 。 於 2009 年 2 月 28 日 前 , 合 資 格 客 戶 須 透 過 已 登 記 之 戶 口 出 糧 達 兩 次 或 以 上 , 方 可 獲 贈 Cash Dollars 之 優 惠 。 本 行 將 根 據 合 資 格 客 戶 的 出 糧 金 額 ( 以 港 幣 計 算 ) , 送 贈 相 關 Cash Dollars :
2008 年 10 月 13 日 至 2009 年 2 月 28 日 期 間 所 錄 得 之 最 低 出 糧 金 額 |
可 獲 贈 之 Cash Dollars |
HKD30,000 或 以 上 |
$800 |
HKD8,000 至 HKD29,999 |
$300 |
HKD8,000 以 下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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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每 個 登 記 之 戶 口 只 可 享 此 優 惠 一 次 , 及 不 可 與 其 他 自 動 轉 賬 出 糧 服 務 推 廣 優 惠 同 時 使 用 或 轉 讓 他 人 。 如 客 戶 登 記 超 過 一 次 , 本 行 會 以 客 戶 第 一 次 之 登 記 為 準 。 若 客 戶 所 登 記 之 本 行 戶 口 為 聯 名 戶 口 , 優 惠 只 適 用 於 成 功 登 記 此 推 廣 活 動 之 戶 口 持 有 人 ; 倘 該 戶 口 持 有 人 所 登 記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之 編 號 與 該 戶 口 於 本 行 之 記 錄 不 符 , 則 只 有 該 戶 口 之 第 一 戶 口 持 有 人 才 可 享 此 優 惠 。 |
(IV) |
本 行 將 於 2009 年 3 月 底 前 , 將 Cash Dollars 存 入 合 資 格 客 戶 截 至 當 時 Cash Dollars 結 餘 最 高 之 信 用 卡 戶 口 內 ; 若 其 中 一 張 信 用 卡 有 預 支 Cash Dollars , Cash Dollars 將 存 入 有 預 支 Cash Dollars 的 信 用 卡 戶 口 內 ; 若 客 戶 有 多 於 一 張 信 用 卡 有 預 支 Cash Dollars , Cash Dollars 將 存 入 當 時 預 支 Cash Dollars 結 餘 最 高 之 信 用 卡 戶 口 內 。 如 客 戶 未 持 有 任 何 合 資 格 恒 生 信 用 卡 , 客 戶 可 向 本 行 查 詢 及 申 請 恒 生 信 用 卡 ; 有 關 申 請 必 須 於 2009 年 2 月 28 日 前 成 功 批 核 , 該 客 戶 方 可 獲 享 Cash Dollars 。 如 信 用 卡 之 申 請 不 獲 批 核 , 客 戶 將 不 獲 發 任 何 Cash Dollars 。 存 入 Cash Dollars 時 , 其 信 用 卡 戶 口 必 須 仍 然 有 效 及 信 用 狀 況 良 好 , 及 客 戶 並 須 仍 然 持 有 自 動 轉 賬 出 糧 戶 口 。 每 位 客 戶 只 可 享 此 優 惠 一 次 。 此 Cash Dollars 優 惠 不 適 用 於 附 屬 卡 、 恒 生 公 司 卡 、 恒 生 商 務 卡 、 恒 生 日 航 卡 、 恒 生 人 民 幣 信 用 卡 、 美 元 金 Visa卡 及 專 享 卡 。 Cash Dollars 不 可 轉 讓 或 兌 換 為 現 金 。 使 用 Cash Dollars 須 受 恒 生 信 用 卡 會 員 獎 賞 計 劃 之 章 則 及 條 款 約 束 。 是 次 推 廣 只 適 用 於 個 人 客 戶 , 優 惠 不 可 與 其 他 恒 生 自 動 轉 賬 出 糧 服 務 推 廣 優 惠 同 時 使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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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 先 批 核 「 優 越 」 理 財 白 金 卡 及 永 久 免 年 費 優 惠
預 先 批 核 之 優 惠 及 所 批 核 之 卡 類 乃 以 本 行 之 最 終 決 定 為 準 , 本 行 有 權 自 行 撤 銷 此 預 先 批 核 優 惠 。 「 優 越 」 理 財 白 金 卡 乃 專 為 「 優 越 」 理 財 客 戶 而 設 ; 若 取 消 「 優 越 」 理 財 戶 口 , 「 優 越 」 理 財 白 金 卡 亦 將 無 效 , 隨 之 享 用 之 專 有 優 惠 亦 不 適 用 。 客 戶 於 持 有 「 優 越 」 理 財 戶 口 期 間 可 享 「 優 越 」 理 財 白 金 卡 之 永 久 免 年 費 優 惠 。 如 客 戶 持 有 超 過 1 張 恒 生 信 用 卡 , 永 久 豁 免 年 費 優 惠 將 適 用 於 其 中 1 張 年 費 最 高 之 信 用 卡 , 但 不 適 用 於 恒 生 Visa Infinite 、 恒 生 公 司 卡 、 恒 生 商 務 卡 及 美 元 Visa 金 卡 , 而 所 有 於 客 戶 接 納 此 預 先 批 核 優 惠 前 已 繳 交 之 年 費 恕 不 退 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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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 人 禮 賓 服 務
客 戶 必 須 持 有 恒 生 「 優 越 」 理 財 白 金 卡 , 方 可 享 用 此 項 服 務 。 有 關 之 服 務 及 有 關 資 訊 均 由 Visa International / MasterCard International 或 其 他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供 予 客 戶 , 本 行 概 不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客 戶 須 受 Visa International / MasterCard International 或 其 他 服 務 供 應 商 不 時 訂 定 之 服 務 章 則 及 條 款 約 束 , 客 戶 須 就 有 關 服 務 的 所 有 索 賠 、 糾 紛 或 投 訴 直 接 向 Visa International / MasterCard International 或 其 他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出 並 解 決 。 客 戶 或 需 向 Visa International / MasterCard International 或 其 他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或 其 他 資 料 , 以 享 用 有 關 服 務 。 倘 有 關 之 服 務 涉 及 其 他 費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相 關 之 稅 項 、 中 介 人 佣 金 等 ) , 該 等 費 用 須 由 客 戶 負 責 。 |
註 : 本 行 保 留 權 利 隨 時 暫 停 、 更 改 或 終 止 是 次 推 廣 及 有 關 優 惠 , 及 不 時 修 訂 有 關 條 款 及 細 則 。 本 行 對 是 次 推 廣 及 有 關 優 惠 之 所 有 事 宜 均 有 最 終 決 定 權 , 並 對 所 有 人 士 具 約 束 力 。 有 關 優 惠 須 受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條 款 及 細 則 約 束 。如 上 述 條 款 及 細 則 與 「 優 越 」 理 財 之 綜 合 戶 口 條 款 及 細 則 有 任 何 歧 異 , 概 以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為 準 。 如 上 述 條 款 及 細 則 之 中 、 英 文 文 本 有 任 何 歧 異 , 概 以 英 文 文 本 為 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