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商業綜合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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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 生 深 明 靈 活 快 捷 的 理 財 服 務 , 能 助 貴 公 司 掌 握 優 勢 , 令 業 務 迅 速 發 展 。 因 此 , 你 只 需 致 電 「 商 伴 同 恒 」 專 線 預 約 , 我 們 的 客 戶 服 務 專 員 會 於 24 小 時 內 上 門(1) 助 你 開 立「 商 業 綜 合 戶 口 」 , 讓 你 輕 鬆 處 理 財 務 。 凡 於 08 年 12 月 31 日 前 成 功 開 立 「 商 業 綜 合 戶 口 」 , 即 可 獲 享 非 凡 禮 遇(2)





此 外 , 恒 生 了 解 中 小 企 創 業 時 需 要 多 方 面 的 支 援 , 特 別 為 創 業 者 提 供 實 用 資 訊 , 詳 情 可 瀏 覽 hangseng.com/business/startup



條 款 及 細 則 :
(1)
只 適 用 於 週 一 至 週 四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6:00 透 過 24 小 時 「商 伴 同 恒 」 專 線 預 約 開 戶 之 客 戶 。
(2)
優 惠 只 適 用 於 2008 年 7 月 24 日 至 12 月 31 日 期 間 ( 「 推 廣 期 」 ) 於 恒 生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本 行 」 ) 成 功 開 立 「 商 業 綜 合 戶 口 」之 全 新 客 戶 。 全 新 客 戶 指 於 推 廣 期 內 全 新 開 立 「 商 業 綜 合 戶 口 」 之 全 新 客 戶 , 全 新 客 戶 不 包 括 (a) 現 有 商 業 客 戶 持 有 任 何 港 幣 / 外 幣 之 儲 蓄 、 往 來 或 定 期 存 款 戶 口 及 任 何 「 商 業 綜 合 戶 口 」 或 ; (b ) 於 2008 年 2 月 24 日 至 2008 年 7 月 23 日 期 間 曾 經 結 束 上 述 戶 口 之 客 戶 或 ; (c) 於 任 何 期 間 被 本 行 結 束 上 述 戶 口 之 客 戶 。 倘 客 戶 於 開 立 「 商 業 綜 合 戶 口 」 後 首 六 個 月 內 取 消 有 關 戶 口 , 則 本 行 將 保 留 權 利 在 客 戶 於 本 行 開 立 之 任 何 戶 口 扣 取 相 等 於 已 獲 取 之 優 惠 金 額 , 而 毋 須 另 行 通 知 。
(3)
新 成 立 之 公 司 ( 「 新 成 立 公 司 」 ) 指 於 開 戶 前 12 個 月 內 於 香 港 成 立 或 註 冊 之 香 港 機 構 。
(4)
有 關 「 商 業 綜 合 戶 口 」 月 費 豁 免 優 惠 , 請 按 此 。 客 戶 必 須 於 豁 免 期 內 維 持 HKD3,000 等 值 或 以 上 的 「 全 面 理 財 總 值 」 , 方 可 獲 享 有 關 月 費 豁 免 優 惠 。
(5)
優 惠 適 用 於 開 戶 首 三 個 月 內 , 透 過 「 商 業 綜 合 戶 口 」 及 指 定 自 動 化 渠 道 辦 理 指 定 交 易 。

指 定 交 易
指 定 自 動 化 渠 道
                匯 出 匯 款
商 業 e-Banking
                繳 付 賬 單
                定 期 存 款
                存 入 現 金
「 存 款 快 」 機
                存 入 支 票
「 存 票 快 」 機

每 項 指 定 交 易 可 獲 $10 Cash Dollars 獎 賞 。 於 「 推 廣 期 」 內 , 同 一 公 司 客 戶 在 此 優 惠 下 最 高 可 獲 贈 合 共 $500 Cash Dollars 。 Cash Dollars 將 於 發 出 商 務 卡 日 起 計 第 五 個 月 內 存 入 首 張 簽 發 的 被 授 權 持 卡 人 之 商 務 卡 戶 口 內 。 於 存 入 Cash Dollars 獎 賞 時 , 有 關 之 商 務 卡 戶 口 必 須 仍 然 有 效 及 信 用 狀 況 良 好 , 方 可 獲 贈 Cash Dollars 。 有 關 獲 贈 Cash Dollars 之 條 款 及 細 則 , 請 參 閱 隨 新 發 出 之 恒 生 商 務 卡 附 奉 之 宣 傳 單 張 。
(6)
優 惠 只 適 用 於 開 戶 首 六 個 月 內 , 於 商 業 綜 合 戶 口 港 元 及 美 元 儲 蓄 戶 口 內 之 存 款 , 並 以 個 別 貨 幣 之 戶 口 結 餘 計 算 目 標 存 款 結 餘 。
(7)
最 終 批 核 之 貸 款 額 將 視 乎 信 貸 審 批 而 定 。 最 低 貸 款 額 為 HKD25,000 。 如 申 請 公 司 為 新 成 立 公 司 , 客 戶 須 另 外 申 請 政 府 信 貸 保 證 。
(8)
本 行 將 以 加 借 方 式 收 取 手 續 費 。 有 關 手 續 費 將 不 多 於 貸 款 額 之 2% , 最 低 手 續 費 為 HKD1,000 。 以 HKD100,000 貸 款 額 、 12 個 月 還 款 期 及 1% 貸 款 手 續 費 計 算 , 實 際 年 利 率 為 10.68% 。
(9)
保 費 豁 免 優 惠 只 適 用 於 首 個 保 單 年 度 第 七 至 十 二 個 月 。 如 客 戶 於 保 險 生 效 後 首 個 保 單 年 度 內 退 保 , 客 戶 仍 需 繳 付 每 份 保 單 HKD500 之 最 低 保 費 。 由 第 二 個 保 單 年 度 起 , 如 中 途 終 止 保 單 , 客 戶 需 繳 付 每 份 保 單 HKD1,000 之 最 低 保 費 。 「 辦 公 室 綜 合 保 險 計 劃 」 乃 由 恒 生 財 險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 恒生 財 險 」 ) 承 保 。 該 承 保 公 司 已 獲 香 港 保 險 業 監 理 專 員 授 權 經 營 , 並 受 其 監 管 。 恒 生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為 「 恒 生 財 險 」 之 授 權 保 險 代 理 商 。

本 行 保 留 隨 時 終 止 上 述 優 惠 , 或 更 改 以 上 條 款 及 細 則 之 權 利 , 而 毋 須 另 行 通 知 。 如 有 任 何 爭 議 , 本 行 之 決 定 為 最 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