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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則
證券交易通知 (「電子證券通知書」)
使用恒生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將受限於以下列出之e-投資通知書 - 電子證券通知書之章則及條款及該等章則(經不時修訂及補充)所規限。
 
基金財務報告及基金單位持有人通告(「基金電子財務報告及基金電子通知書」)
使用恒生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將受以下列出之e-投資通知書服務 - 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之章則(經不時修訂及補充)所規限。
 
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交易通知(「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
使用恒生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將受限於以下列出之e-投資通知書 - 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之章則(經不時修訂及補充)所規限。
頁底
e-投資通知書服務 - 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章則
1. 釋義
於本章則內:
“戶口” 指以客戶名義於「本行」開立之任何戶口(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證券戶口),而“各戶口”指所有該等戶口;
“獲授權人士”指獲客戶授權(連同簽署式樣)可以不時按照「本行」合理要求的方式向「本行」發出通知「指示」之人士;
“本行” 指恒生銀行有限公司;
“客戶” 指以其姓名開立上述戶口之人士或(視情況而定)每名人士,並包括該等人士之遺產代理人或合法繼承人,及如文義允許,亦包括任何「獲授權人士」;
“指定電郵地址” 指客戶不時以指定形式通知「本行」之電郵地址,以便「本行」向客戶發出「電子證券通知書」,同時亦指最後所知之客戶電郵地址;
“電子紀錄” 指由一資訊系統產生之數碼化紀錄,並可(a)於一個資訊系統內傳送或由一個資訊系統傳送至另一個資訊系統;及(b)儲存於一個資訊系統或其他媒介內;
“恒生個人e-Banking” 指「本行」(根據有關章則)不時透過任何由「本行」或代表「本行」建立、運作及/或維持之互聯網站提供之網上銀行服務及設施,供「客戶」於網上向「本行」發出指示及與「本行」聯絡,以便進行銀行、投資、財務及其他不同性質的交易及買賣,以及獲取「本行」及/或滙豐集團成員提供之服務、產品、資訊、貨物、利益及優惠;
“香港” 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指示” 指以「本行」指定方式發出並送遞或傳送至「本行」之書面指示,包括「電話指示」(如適用)。在每種情況下,均受「本行」就任何特定指示類別而合理地規定之最低及/或最高適用金額及任何其他條件之規限;
“證券” 指通常被視為證券之權益、權利或財產(不論屬票據或其他形式)或根據法律被視為證券,包括但不限於:
(a) 屬於或由任何人士、政府或政府機關發出之股份、股票、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衍生工具、債券或票據;
(b) 與上述(a)項之證券有關之權利、認股權或權益(不論以單位或其他方式描述);
(c) 收取、認購或購買上述(a)項任何證券之證明書、收據或認股權證;及
(d) 於任何集體投資計劃內之權益。
“證券戶口” 指「本行」視為「證券戶口」的「戶口」,包括但不限於綜合戶口內之附屬「證券戶口」或獨立之「證券戶口」;
“電子證券通知書” 指「本行」根據本章則以電郵方式傳送至客戶之「指定電郵地址」之電子紀錄形式交易通知書;
“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 指以電郵方式,將客戶名下每一指定證券戶口或客戶向「本行」發出指示而訂立之任何交易或任何其他附帶服務之交易通知書,以電子紀錄(其形式可由「本行」不時全權決定)形式傳送至客戶之「指定電郵地址」之服務;
“電話指示” 指利用以語音及/或其他「本行」不時指定方式操作之電話之功能及設備,直接或透過任何電訊公司、設備、裝置或中介(機械、電子或其他)向「本行」發出之指示。電話包括手提電話及無線電話;
“交易” 指「本行」根據一項指示或因一項指示所導致而執行並與證券有關或對客戶之「證券戶口」有影響之交易;
“交易通知書” 指任何交易通知、交易報告、買賣合約、紀錄、確認書、收據、認收通知,及/或其他由「本行」發出予客戶作為與「本行」任何交易紀錄之通訊。
2. 使用之條款
(a) 以下為使用「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之章則,亦為閣下已經須予遵守之「證券戶口」及/或綜合戶口章則之額外及補充條款(視情況而定)但不會作出替代。建議閣下於繼續進行「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申請前,將該等章則連同本條款再次細閱。閣下一經申請「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即表示閣下已明白及接受「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之章則。
(b) 對“電訊設備”之提述, 亦包括手提電腦、桌面個人電腦、掌上電腦及任何其他用作接收有關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之電子媒介及/或設備。
3. 客戶之接納及授權
(a) 於本章則之規限下,客戶要求並授權「本行」,亦同意「本行」可以將與客戶每一指定「證券戶口」有關,以及「本行」根據指示或因客戶向「本行」發出指示而與「本行」訂立之任何交易有關之「交易通知書」(形式可由「本行」可全權不時訂明),以電子紀錄形式透過電子郵件傳送至客戶之「指定電郵地址」提供予客戶。
(b) 鑑於「本行」同意向客戶提供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客戶接納並同意受本章則之約束。
(c) 在本章則之任何附加條款(包括但不限於第3(d)條及第6條)或「本行」訂明的其他條款的規限下,就一名為「證券戶口」之戶口持有人之客戶而言「客戶」的任何申請、暫停或終止「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之指示須以「本行」不時指定之形式/方式及途徑給予「本行」。
(d) 客戶承認及同意「本行」可全權決定拒絕客戶之「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申請而毋須提出理由。
(e) 「電子證券通知書」形式之「交易通知書」乃「本行」根據規限「證券戶口」之有關章則而提供。
4. 「客戶」資料
(a) 客戶同意及承認客戶之個人資料及所有其他與「本行」之交易或買賣有關之資料均會用於向客戶提供「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客戶授權「本行」可以向其認為需要及適當之人士(包括滙豐集團成員或任何第三者服務供應商)使用、儲存、披露、轉移(不論在香港以內或以外)、取得及/或交換該等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
(b) 客戶保證提供予「本行」的所有資料乃盡其所知最準確者。
5. 「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範圍
(a) 「本行」會不時決定及指定「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之範圍及特點,以及有權隨時予以更改、擴大或減少並通知或毋須通知客戶。
(b) 客戶及任何其他人士查閱「電子證券通知書」時,不應將當中的任何資料或通訊視為在任何司法管轄區認購任何產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投資、存款、保險及貸款)的招引或遊說,而在該等司法管轄區向任何人士使出該等招引或遊說屬於違法。
(c) 倘「本行」發出更改「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之通知,有關通知可以「本行」認為適當之方式或形式作出,包括但不限於使用直接郵寄、於分行展示或電子通訊方式例如電郵。
(d) 客戶一經發出要求及授權而「本行」表示同意向客戶提供「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本行」會將「交易通知書」以「電子證券通知書」方式經電郵發予客戶,除非或直至客戶根據有關條款向「本行」提出暫停或終止「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否則「本行」將不會再將「交易通知書」郵寄予客戶。
6. 「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的申請及操作
(a) 「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乃提供予使互聯網服務及備有可接收及閱讀「電子證券通知書」的適當通訊設備及電腦軟件之客戶。
(b) 客戶需向「本行」提供任何「本行」合理地要求之個人資料以及有效及最趨時之電郵地址,以便「本行」可以向客戶發出「電子證券通知書」,收取「電子證券通知書」之電郵地址如有更改,應即以「本行」可不時指定的形式通知「本行」。
(c) 倘客戶未能履行上述第(a)及(b)項條文,或會令「本行」無法向客戶提供「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
(d) 「本行」保留權利,可限制「客戶」登記作為不時收取「電子證券通知書」之電郵地址數目。不同類別之「客戶」或會有不同之限制。
(e) 客戶申請「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時應設定一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客戶於查閱「電子證券通知書」內載有「交易通知書」的PDF格式檔案前,必須於系統內輸入使用者名稱及密碼。
(f) 「交易通知書」會以PDF檔案格式附加於「本行」透過電郵發出之「電子證券通知書」內。客戶收到「電子證券通知書」後,如擬開啟該PDF檔案,必須輸入客戶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如使用者名稱及密碼正確並獲確認,即可查閱「電子證券通知書」內之PDF檔案。
(g) 客戶同意查核收到之「電子證券通知書」是否有任何錯漏、差異、未經授權交易或事項起因於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偽冒、欺詐、未有授權或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之疏忽(統稱「錯失」)。
(h) 客戶同意「電子證券通知書」將為「本行」及客戶之間就交易數額的確實證明,而「電子證券通知書」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並將視為客戶已同意放棄任何就「電子證券通知書」而向「本行」提出反對或追討賠償的權利。除非客戶在「本行」透過「本行」或滙豐集團之伺服器或「本行」之服務供應商以電郵向客戶「指定電郵地址」發出「電子證券通知書」之後90天內,以書面將任何「錯失」通知「本行」。
(i) 客戶承諾若其於「本行」登記而與提供「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有關的聯絡資料(包括電郵地址)或其他個人資料有任何更改,應立即通知「本行」。
(j) 若閣下的電訊設備或服務已被中斷或暫停,必須立即通知「本行」。
(k) 客戶承認及同意,由「本行」透過「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以「電子證券通知書」方式經電郵發予客戶之任何「交易通知書」,將於「本行」或匯豐集團或「本行」之服務供應商之伺服器(視情況而定)以電郵送出至客戶「指定電郵地址」之時間,即視為已由「本行」妥為送出及由客戶收到,而毋須理會該「電子證券通知書」是否被本公司無法控制之資訊系統接受,亦不論該「電子證券通知書」是否為客戶得悉。「本行」向「客戶」提供該等「電子證券通知書」之義務及責任(根據適用法律、監管規定或其他)將會完全解除。「客戶」承認及同意須自行負責「客戶」之「指定電郵地址」乃有效及適合用於收取「電子證券通知書」,「客戶」尤其應該留意其電子郵箱之可用電郵儲存量及電郵體積限制。
(l) 「本行」只會就任何「交易通知書」發出一次「電子證券通知書」。若客戶將「本行」送出之「電子證券通知書」刪除或客戶未能查閱「電子證券通知書」或「電子證券通知書」因「本行」不能控制之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電腦、通訊、電氣或網絡故障)遺失,「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將不會再次發出「交易通知書」。不過,客戶可以要求「本行」以郵寄方法並向「本行」繳付規定之費用(如有),補發該「電子證券通知書」所載之「交易通知書」副本。
(m) 為免產生疑問,「本行」收到任何有關重發「交易通知書」之客戶要求時,「本行」只會以郵寄方式(而並非「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重發該「交易通知書」之副本,而「本行」或會就重發該「交易通知書」徵收費用。
7. 「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的暫停或終止
(a) 「本行」有權毋須通知客戶而以任何理由暫停或終止「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數據失效、有關戶口結束、電訊公司就其網絡或任何「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之服務供應商就進行系統故障、維修、更改、擴充及/或提升工作,或「本行」懷疑客戶未有收到「電子證券通知書」或「電子證券通知書」被未經授權人士查閱。
(b) 「本行」對該等暫停或終止不會負任何責任。
(c) 客戶可以根據第3(c)項條文向「本行」發出指示,要求暫停或終止使用「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
(d) 於暫停或終止「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後,「本行」會恢復將客戶之「交易通知書」副本郵寄至客戶之指定郵寄地址,或按任何其他雙方協定之方式辦理。
(e) 終止或暫停「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不會損害及不會影響「本行」及客戶於終止或暫停日期前已累積之責任及權利。
8. 費用及收費
(a) 客戶將承擔「本行」應客戶要求重發任何「交易通知書」而收取之任何費用、收費或支出,或「本行」服務供應商及/或提供「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電訊設備之電訊公司就此收取之任何關費用、收費或支出,並授權「本行」於客戶指定戶口支取有關款項。
(b) 客戶將確保指定戶口內有足夠資金/結餘以支付有關之費用。
9. 電郵保安
(a) 客戶必須將任何密碼及保安資料保密,並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客戶之密碼及保安資料被未經授權或欺詐地使用,並確保客戶之電郵不會被未經授權或欺詐地查閱。
(b) 客戶應定期更改密碼,以防止電郵被未經授權或欺詐地查閱。
(c) 客戶絕對不應回覆任何聲稱來自「本行」「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而要求客戶以電郵提供戶口及保安資料的要求,原因是「本行」絕對不會向客戶提出該等要求。
(d) 客戶不應在「電子證券通知書」之超連結網站提供其戶口及個人資料。所有獲「本行」授權之超連結網站僅供參考用途,以及毋須輸入客戶之戶口及個人資料。
(e) 倘客戶察覺「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之超連結網站有不正常現象,應盡快通知「本行」。
(f) 「本行」發出之任何「電子證券通知書」均屬單向,客戶絕不應回覆該等「電子證券通知書」。
(g) 客戶新選擇使用者名稱及密碼時,應避免揀選容易被猜測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
10. 責任
(a) 倘「本行」能證明「電子證券通知書」已經由「本行」、豐集團或「本行」之服務供應商之伺服器傳送至客戶之「指定電郵地址」,即使客戶因未能準確收取或未有收取「電子證券通知書」而蒙受損失,「本行」毋須負責。
(b) 倘客戶未能遵守第9條(電郵保安)之條文規定,「本行」毋須就任何機密資料被披露負責。
(c) 倘傳送予客戶的資料有任何失敗或延誤,或該等資料有任何誤差或失誤,除非因為「本行」、「本行」任何附屬公司,或「本行」指定作為提供「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之任何電訊公司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否則「本行」、「本行」任何附屬公司,或有關電訊公司均不會負任何責任。「本行」、「本行」任何附屬公司,或有關電訊公司尤其不會對「本行」、「本行」任何附屬公司,或有關電訊公司所能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事件而引致之後果負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客戶之通訊設備因任何原因無法接收資料、任何通訊失靈、機械故障、路徑失敗、失靈、技術故障、干擾或設備、裝置不正確。
(d) 基於「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之性質,「本行」不會對客戶之數據、軟件、電腦、通訊設備或其他設備之損失或損壞負責,除非該等損失或損壞是純粹因為「本行」之疏忽或故意失責而直接及純粹由此而造成。
(e) 為「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提供支援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系統操作人員及互聯網服務供應商)並非「本行」的代理人或「本行」之代表。彼等與「本行」並無合作、夥伴、合營或其他關係。「本行」對該等第三方引致之任何損失或損害不負任何責任。
(f) 客戶承諾對「本行」,其代理人、有關之高級人員及僱員就「本行」為閣下提供之「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及有關而作出之所有事情及事宜予以追認及確認,並同意對「本行」,其代理人、有關之高級人員及僱員因為閣下提供之「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或與此有關而招致或蒙受之所有損失、責任、收費、支出及任何罰款作出彌償,除非純粹因為彼等之疏忽或故意失責而直接造成,惟有關彌償祗限於直接及純粹由此而引致之直接及可合理地預見之損失及損害(如有)。
11. 其他
(a) 客戶承認及同意此項「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之申請乃根據本章則、任何其他適用章則及任何適用法律、規則、規例、命令、指令、通知、守則或限制(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作出。
(b) 倘本章則與其他適用章則有任何歧異,本章則(在有關客戶使用「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方面)將凌駕於該等其他適用章則。
(c) 「本行」有權不時酌情調整、修訂或更改本章則。
12. 放棄權利
(a) 「本行」放棄本章則之任何條文,除非以書面發出並明確列明,否則不會有效。
(b) 「本行」如不作為、延誤或遺漏行使本條款之權力及補救方法,並不作為放棄此等權力及補救方法,對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的任何「本行」單一次或部分行使部份權力及補救方法,亦不排除任何進一步行使該等權利或權力,或任何其他權利或權力。
(c) 「本行」於本章則的權利和補救方法具有累積性,且不排斥法律另有規定的任何權利或補救。
13.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電子證券通知書服務」及本章則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依其詮釋。客戶及「本行」均同意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行使非專屬司法管轄權,惟本章則可在任何司法管轄區之法院強制執行。
14. 可分割性
倘本章則之任何部份被任何司法管轄區之法院或行政機關判定屬非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本章則其餘部份之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概不受影響。
15. 有效文本
本章則之英文版與中文譯本在文義上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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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投資通知書服務 - 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章則
1. 釋義
於本章則內:
「適用規例」指由任何監管機構、政府機關、交易所或專業團體不時發出之任何適用法律、規例或法令,或任何規則、指示、指引、守則、通知或限制(不論是否具法律效力);
「獲授權人士」指獲「客戶」授權(連同簽署式樣)並不時按照「本行」合理要求的方式知會「本行」及可向「本行」發出「指示」之人士;
「本行」指恒生銀行有限公司;
「客戶」指以其姓名開立有關「綜合戶口」之人士或(視情況而定)每名人士,包括該人士之遺產代理人或合法繼承人,如文義允許,亦包括任何「獲授權人士」;
「指定電郵地址」指「客戶」不時以指定形式通知「本行」之電郵地址,以讓「本行」向「客戶」發出「基金電子財務報告」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同時亦指最後所知之「客戶」電郵地址;
「基金電子通知書」指任何「本行」根據本章則以電郵方式傳送至「客戶」之「指定電郵地址」的「通知書」,而「通知書」乃是以數碼形式、以超連結形式(「客戶」可在指定時間內透過該超連結於「本行」網站下載該「通知書」),或其他由「本行」不時指定之形式送予「客戶」(須受「適用規例」規限);
「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指就「客戶」名下每一指定「綜合戶口」向「客戶」提供「基金電子通知書」之服務或任何其他相關或附帶服務;
「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指「本行」根據本章則,以電郵方式傳送至「客戶」之「指定電郵地址」的「財務報告」,而「財務報告」乃是以數碼形式、以超連結形式(「客戶」可在指定時間內透過該超連結於「本行」網站下載該「財務報告」),或其他由「本行」不時指定之形式送予「客戶」(須受「適用規例」規限);
「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指就「客戶」名下每一指定「綜合戶口」向「客戶」提供「基金電子財務報告」之服務或任何其他相關或附帶服務;
「恒生個人e-Banking」指「本行」(根據有關章則)不時透過任何由「本行」或代表「本行」建立、運作及/或維持之互聯網站提供之網上銀行服務及設施,供「客戶」於網上向「本行」發出指示及與「本行」聯絡,以便進行銀行、投資、財務及其他不同性質的交易及買賣,以及獲取「本行」及/或滙豐集團成員提供之服務、產品、資訊、貨物、利益及優惠;
「香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綜合戶口」指任何以「客戶」名義於「本行」開立而「本行」視為一個綜合戶口的銀行戶口;
「指示」指以「本行」指定形式及以「本行」指定之途徑發出並送遞或傳送至「本行」之書面指示,包括「電話指示」或透過「恒生個人e-Banking」(如適用)送遞或傳送至「本行」之指示。在每種情況下,均受「本行」就任何特定「指示」類別而合理地指定之條件之規限;
「通知書」指與「客戶」不時透過「本行」(或其代理人) 投資的任何集體投資計劃之銷售或組成文件之更改、提議更改及/或更新及/或任何其他事宜有關之通知、資料及通訊,而該等通知、資料及通訊(包括數碼形式者)均由「本行」(或其代理人)收取及/或發出;
「財務報告」指「客戶」不時透過「本行」(或其代理人) 投資的任何集體投資計劃之經審核年報及賬目、中期報告及賬目以及其他財務報告及賬目,而該等報告及賬目(包括數碼形式者)均由「本行」(或其代理人)收取及/或發出;及
「電話指示」指利用以聲音及/或其他「本行」指定方式操作之電話之功能或設備,直接或透過任何電訊公司、設備、器材或中介者(機械、電子或其他)向「本行」發出之指示。電話包括手提電話及無線電話。
2. 使用之條款
(a) 以下為使用「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之章則,亦為閣下已經不時須予遵守之「綜合戶口」章則之額外及補充條款,但不會作出替代。建議閣下於繼續進行「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申請前,將該等章則連同本章則再次細閱。閣下一經申請「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即表示閣下已明白及接受「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章則」。
(b) 對「 電訊設備」 之提述, 亦包括手提電腦、桌面個人電腦、掌上電腦及任何其他用作接收「基金電子財務報告」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之電子媒介及/或設備。
3. 「客戶」之接納及授權
(a) 於本章則之規限下,「客戶」要求並授權「本行」,亦同意「本行」可以將與「客戶」名下每一指定「綜合戶口」及「客戶」透過「本行」(或其代理人) 投資的任何集體投資計劃有關的「財務報告」及/或「通知書」(可由「本行」不時全權指定),以數碼形式、以超連結形式(「客戶」可在指定時間內透過該超連結於「本行」網站下載該「財務報告」),或其他由「本行」不時指定之形式 (須受「適用規例」規限),經電郵方式傳送至「客戶」之「指定電郵地址」。
(b) 鑑於「本行」同意向「客戶」提供「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客戶」接納並同意受本章則之約束。
(c) 在本章則之任何附加條款(包括但不限於第3(d)條及第6條)或「本行」訂明的其他條款的規限下,就一名為「綜合戶口」之戶口持有人之「客戶」而言,「客戶」的任何申請或終止「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之指示須以「本行」不時指定之形式/方式及途徑給予「本行」。
(d) 「客戶」承認及同意「本行」可全權決定拒絕「客戶」之「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申請而毋須提出理由。
4. 「客戶」資料
(a) 「客戶」同意及承認「客戶」之個人資料及所有其他與「本行」之交易或買賣有關之詳情/資料,均會與向「客戶」提供「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有關而使用。「客戶」授權「本行」可以向其認為需要之人士(包括滙豐集團成員或任何第三者服務供應商)使用、儲存、披露、轉移(不論在香港以內或以外)、取得及/或交換該等個人資料及其他詳情及資料,以作「本行」認為適當之用途。
(b) 「客戶」保證提供予「本行」的所有資料乃盡其所知最準確者。
5. 「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的範圍
(a) 「本行」會不時決定及指定「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之範圍及特點,以及有權隨時予以更改、擴大或減少並通知或毋須通知「客戶」。
(b) 「客戶」及任何其他人士查閱「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時,不應將當中的任何資料或通訊視為向任何人士在任何司法管轄區認購任何產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投資、存款、保險及貸款)的招引或遊說,而在該司法管轄區向該人士作出該等招引或遊說乃是屬於違法的。
(c) 倘「本行」發出更改「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之通知,有關通知可以「本行」認為適當之方式或形式作出,包括但不限於使用直接郵寄、於分行展示或電子通訊方式例如電郵。
(d) 「客戶」一經發出要求及授權而「本行」表示同意向「客戶」提供「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本行」會將「基金電子財務報告」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以數碼形式、以超連結形式(「客戶」可在指定時間內透過該超連結於「本行」網站下載該「財務報告」),或其他由「本行」不時指定之形式 (須受「適用規例」規限)經電郵傳送予「客戶」。除非由「本行」暫停或由「客戶」或「本行」根據有關條款終止「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否則「本行」將不會再將「基金電子財務報告」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之印刷本郵寄予「客戶」。
6. 「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的申請及操作
(a) 「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乃提供予備有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及備有可接收及閱讀「基金電子財務報告」及「基金電子通知書」的適當通訊設備及電腦軟件之「客戶」。
(b) 「客戶」需向「本行」提供任何「本行」合理地要求之個人資料以及有效及最趨時之電郵地址,以讓「本行」可以向「客戶」發出「基金電子財務報告」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客戶」收取「基金電子財務報告」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之電郵地址如有更改,應即以「本行」可不時指定的形式通知「本行」。
(c) 倘「客戶」未能履行上述第(a)及(b)項條文,或會令「本行」無法向「客戶」提供「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
(d) 「本行」保留權利,可限制「客戶」登記作為不時收取「基金電子財務報告」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之電郵地址數目。不同類別之「客戶」或會有不同之限制。
(e) 「本行」發出之「基金電子財務報告」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會透過電郵之形式傳送,「財務報告」及/或「通知書」會以PDF檔案格式附加於電郵內,或會提供超連結(「客戶」可在指定時間內透過該超連結於「本行」網站下載相同的「基金電子財務報告」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之電子版本),或其他由「本行」不時指定之形式(須受「適用規例」規限)。
(f) 「客戶」承諾若其於「本行」登記而與提供「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有關的聯絡資料(包括電郵地址)或其他個人資料有任何更改,應立即以書面透過「恒生個人e-Banking」或「本行」任何本地分行通知「本行」。
(g) 若閣下的電訊設備或服務已被中斷或暫停,必須立即通知「本行」。
(h) 「客戶」承認及同意,由「本行」透過「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以「基金電子財務報告」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方式發予「客戶」之任何「財務報告」及/或「通知書」,將於「本行」或匯豐集團成員或「本行」之服務供應商(視情況而定)之伺服器以電郵送出至「客戶」之「指定電郵地址」之時間,即視為已由「本行」送出及妥為送達並由「客戶」收到,而毋須理會該等「基金電子財務報告」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是否被本公司無法控制之資訊系統接受,亦不論該等「基金電子財務報告」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是否為「客戶」得悉。「本行」向「客戶」提供該等「基金電子財務報告」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之義務及責任(根據適用法律、監管規定或其他)將會完全解除。「客戶」承認及同意須自行負責「客戶」之「指定電郵地址」乃有效及適合用於收取「基金電子財務報告」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客戶」尤其應該留意其電子郵箱之可用電郵儲存量及電郵體積限制。
(i) 「本行」只會就任何「財務報告」及「通知書」發出一次「基金電子財務報告」及「基金電子通知書」。若「客戶」未能查閱「基金電子財務報告」及「基金電子通知書」或「基金電子財務報告」及「基金電子通知書」因「本行」不能控制之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電腦、通訊、電氣或網絡故障)遺失,「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將不會再次分別發出「基金電子財務報告」及「基金電子通知書」。
(j) 為免產生疑問,「本行」收到任何有關重發「財務報告」及/或「通知書」之「客戶」要求時,「本行」只會以郵寄方式(而並非「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或經「本行」及「客戶」同意的其他方法重發該等「財務報告」及/或「通知書」之印刷本。
7. 「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的暫停或終止
(a) 「本行」可全權毋須通知「客戶」而以任何理由暫停或終止「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數據失效、有關「綜合戶口」結束,有關電訊公司就其網絡或「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之任何服務供應商造成系統故障、進行維修、更改、擴充及/或提升工作。
(b) 「本行」對該等服務之暫停或終止不會負任何責任。
(c) 「客戶」可以根據第3(c)項條文向「本行」發出指示,要求終止使用「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
(d) 於暫停或終止「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後,「本行」會恢復將「財務報告」及/或「通知書」印刷本郵寄至「客戶」之指定郵寄地址,或按任何其他雙方協定之方式辦理。
(e) 終止或暫停「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不會損害及不會影響「本行」及「客戶」於終止或暫停日期前已累積之責任及權利。
8. 電郵保安
(a) 「客戶」必須將任何密碼及保安資料保密,並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客戶」之密碼及保安資料被未經授權或欺詐地使用,並確保「客戶」之電郵不會被未經授權或欺詐地查閱。
(b) 「客戶」應定期更改密碼,以防止電郵被未經授權或欺詐地查閱。
(c) 「客戶」絕對不應回覆任何聲稱來自「本行」「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而要求「客戶」以電郵提供戶口或保安資料的要求,原因是「本行」絕對不會向「客戶」提出該等要求。
(d) 「客戶」不應向「本行」根據本章則之條款向「客戶」發出之電郵之超連結網站提供其戶口或個人資料。所有獲「本行」授權之超連結網站僅供參考用途,以及毋須「客戶」輸入戶口或個人資料。
(e) 倘「客戶」察覺任何「基金電子財務報告」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或超連結網站有不正常現象,應盡快通知「本行」。
(f) 「本行」發出之任何「基金電子財務報告」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均屬單向,「客戶」絕不應回覆該等「基金電子財務報告」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本行」並無責任對有關之回覆作出回應,或採取任何行動。
9. 責任
(a) 倘「本行」能證明「基金電子財務報告」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已經由「本行」、滙豐集團或「本行」之服務供應商之伺服器傳送至「客戶」之「指定電郵地址」,即使「客戶」因未能準確收取或未有收取「基金電子財務報告」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而蒙受損失,「本行」毋須負責。
(b) 倘「客戶」未能遵守第8條(電郵保安)之條文規定,「本行」毋須就任何機密資料被披露負責。
(c) 倘傳送予「客戶」的資料有任何失敗或延誤,或該等資料有任何誤差或失誤,除非因為「本行」、「本行」任何關聯公司,或「本行」指定作為提供「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之任何電訊公司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否則「本行」、「本行」任何關聯公司,或該等電訊公司均不會負任何責任。「本行」、「本行」任何關聯公司,或任何該等電訊公司尤其不會對「本行」、「本行」任何關聯公司,或該等電訊公司所能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事件而引致之後果負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客戶」之通訊設備因任何原因無法接收資料、任何通訊失靈、機械故障、路徑失敗、失靈、技術故障、干擾或設備、裝置不正確。
(d) 基於「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之性質,「本行」不會對「客戶」之數據、軟件、電腦、通訊設備或其他設備之損失或損壞負責,除非該等損失或損壞是純粹因為「本行」之疏忽或故意失責而直接造成。
(e) 為「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提供支援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系統操作人員及互聯網服務供應商)並非「本行」的代理人或「本行」之代表。彼等與「本行」並無合作、合夥、合營或其他關係。「本行」對該等第三方引致之任何損失或損害不負任何責任。
(f) 「客戶」承諾對「本行」,其代理人、有關之高級人員及僱員就向「客戶」提供「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視情況而定)及與此有關而作出之所有事情及事宜予以追認及確認,並同意對「本行」,其代理人、有關之高級人員及僱員因向「客戶」提供「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視情況而定)或與此有關而招致或蒙受之所有損失、責任、收費、支出及任何罰款作出彌償,除非純粹因為彼等之疏忽或故意失責而直接造成,惟有關彌償祗限於直接及純粹由此而引致之直接及可合理地預見之損失及損害(如有)。
10. 其他
(a) 「客戶」承認及同意「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之申請乃受本章則、任何其他適用章則及任何適用法律、規則、規例、法令、指示、指引、守則、通知或限制(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規限。
(b) 倘本章則與其他適用章則有任何歧異,本章則(在有關「客戶」使用「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方面)將凌駕於該等其他適用章則。
(c) 「本行」有權不時酌情調整、修訂或更改本章則。
11. 放棄權利
(a) 「本行」放棄本章則之任何條文,除非以書面發出並明確列明(及以列明者為限),否則不會有效。
(b) 「本行」如不作為、延誤或遺漏行使其權利或補救方法,並不作為放棄此等權利或補救方法。「本行」單一次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或補救方法,亦不排除任何進一步行使該等權利或補救方法,或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
(c) 「本行」於本章則的權利和補救方法具有累積性,且不排斥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權利及補救方法。
12.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基金電子財務報告服務」及/或「基金電子通知書服務」及本章則須受香港法律管轄,並依其詮釋。「客戶」及「本行」均同意接受香港法院行使非專屬司法管轄權,惟本章則可在任何具司法管轄權之法院強制執行。
13. 可分割性
倘本章則之任何部份被任何具司法管轄權之法院或行政機關判定屬非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本章則其餘部份之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概不受損害或影響。
14. 有效文本
本章則之英文版與中文版在文義上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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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投資通知書服務 - 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章則
1. 釋義
於本章則內:
“獲授權人士”指獲客戶授權(連同簽署式樣)可以不時按照「本行」合理要求的方式向「本行」發出通知「指示」之人士;
“本行” 指恒生銀行有限公司;
“客戶” 指以其姓名開立上述戶口之人士或(視情況而定)每名人士,並包括該等人士之遺產代理人或合法繼承人,及如文義允許,亦包括任何「獲授權人士」;
“指定電郵地址” 指客戶不時以指定形式通知「本行」之電郵地址,以便「本行」向客戶發出「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同時亦指最後所知之客戶電郵地址;
“電子紀錄”指由一資訊系統產生之數碼化紀錄,並可(a)於一個資訊系統內傳送或由一個資訊系統傳送至另一個資訊系統;及(b)儲存於一個資訊系統或其他媒介內;
“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買賣服務戶口” 指「本行」視為客戶于「本行」持有的任何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買賣服務的「戶口」;
“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 指「本行」根據本章則以電郵方式傳送至客戶之「指定電郵地址」之電子紀錄形式交易通知書;
“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 指以電郵方式,將客戶名下每一指定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戶口或客戶向「本行」發出指示而訂立之任何交易或任何其他附帶服務之交易通知書,以電子紀錄(其形式可由「本行」不時全權決定)形式傳送至客戶之「指定電郵地址」之服務;
“恒生個人e-Banking” 指「本行」(根據有關章則)不時透過任何由「本行」或代表「本行」建立、運作及/或維持之互聯網站提供之網上銀行服務及設施,供「客戶」於網上向「本行」發出指示及與「本行」聯絡,以便進行銀行、投資、財務及其他不同性質的交易及買賣,以及獲取「本行」及/或匯豐集團成員提供之服務、產品、資訊、貨物、利益及優惠;
“香港” 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指示”指以「本行」指定形式及以「本行」指定之途徑發出並送遞或傳送至「本行」之書面指示,包括「電話指示」或透過「恒生個人e-Banking」送遞或傳送至「本行」之指示。在每種情況下,均受適當的最少及/或最大限額及「本行」就任何特定「指示」類別而合理地指定之條件之規限;
“電話指示” 指利用以語音及/或其他「本行」不時指定方式操作之電話之功能及設備,直接或透過任何電訊公司、設備、裝置或仲介(機械、電子或其他)向「本行」發出之指示。電話包括手提電話及無線電話;
“交易” 指「本行」根據一項指示或因一項指示所導致而執行並與外匯及/或黃金買賣服務有關或對客戶之「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買賣服務戶口」有影響之交易;
“交易通知書” 指任何交易通知成交單,記錄,確證,收條,確認通知及/或其他由「本行」發出予客戶作為與「本行」任何交易紀錄之通訊。
2. 使用之條款
(a) 以下為使用「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之章則,亦附加為閣下已經須予不時遵守之「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買賣服務戶口」之章則但不會作出替代。建議閣下於繼續進行「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申請前,將該等章則連同本條款再次細閱。閣下一經申請「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即表示閣下已明白及接受「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之章則。
(b) 對“電訊設備”之提述, 亦包括手提電腦、桌面個人電腦、掌上電腦及任何其他用作接收有關電子「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之電子媒介及/或設備。
3. 客戶之接納及授權
(a) 於本章則之規限下,客戶要求並授權「本行」,亦同意「本行」可以將與客戶每一指定「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買賣服務戶口」有關,以及「本行」根據指示或因客戶向「本行」發出指示而與「本行」訂立之任何交易有關之「交易通知書」(形式可由「本行」可全權不時訂明),以電子紀錄形式透過電子郵件傳送至客戶之「指定電郵地址」提供予客戶。
(b) 鑑於「本行」同意向客戶提供「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客戶接納並同意受本章則之約束。
(c) 在本章則之任何附加條款(包括但不限於第3(d)條及第6條)或「本行」訂明的其他條款的規限下,就一名為「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買賣服務戶口」之戶口持有人之客戶而言「客戶」的任何申請、暫停或終止「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之指示須以「本行」不時指定之形式/方式及途徑給予「本行」。
(d) 客戶承認及同意「本行」可全權決定拒絕客戶之「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申請而毋須提出理由。
(e) 「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形式之「交易通知書」乃「本行」根據規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買賣服務戶口」之有關章則而提供。
4. 「客戶」資料
(a) 客戶同意及承認客戶之個人資料及所有其他與「本行」之交易或買賣有關之資料均會用於向客戶提供「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客戶授權「本行」可以向其認為需要及適當之人士(包括匯豐集團成員或任何第三者服務供應商)使用、儲存、披露、轉移(不論在香港以內或以外)、取得及/或交換該等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
(b) 客戶保證提供予「本行」的所有資料乃盡其所知最準確者。
5. 「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範圍
(a) 「本行」會不時決定及指定「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之範圍及特點,以及有權隨時予以更改、擴大或減少並通知或毋須通知客戶。
(b) 客戶及任何其他人士查閱「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時,不應將當中的任何資料或通訊視為在任何司法管轄區認購任何產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披資、存款、保險及貸款)的招引或遊說,而在該等司法管轄區向任何人士使出該等招引或遊說屬於違法。
(c) 倘「本行」發出更改「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之通知,有關通知可以「本行」認為適當之方式或形式作出,包括但不限於使用直接郵寄、於分行展示或電子通訊方式例如電郵。
(d) 客戶一經發出要求及授權而「本行」表示同意向客戶提供「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本行」會將「交易通知書」以「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方式經電郵發予客戶,除非或直至客戶根據有關條款向「本行」提出暫停或終止「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否則「本行」將不會再將「交易通知書」郵寄予客戶。
6. 「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的申請及操作
(a) 「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乃提供予使用互聯網服務及備有可接收及閱讀「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的適當通訊設備及電腦軟件之客戶。
(b) 客戶需向「本行」提供任何「本行」合理地要求之個人資料以及有效及最趨時之電郵位址,以便「本行」可以向客戶發出「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收取「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之電郵地址如有更改,應即以「本行」可不時指定的形式通知「本行」。
(c) 倘客戶未能履行上述第(a)及(b)項條文,或會令「本行」無法向客戶提供「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
(d) 「本行」保留權利,可限制「客戶」登記作為不時收取「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之電郵地址數目。不同類別之「客戶」或會有不同之限制。
(e) 客戶申請「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時應設定一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客戶於查閱「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內載有「交易通知書」的PDF格式檔案前,必須於系統內輸入使用者名稱及密碼。
(f) 「交易通知書」會以PDF檔案格式附加於「本行」透過電郵發出之「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內。客戶收到「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後,如擬開啟該PDF檔案,必須輸入客戶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如使用者名稱及密碼正確並獲確認,即可查閱「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內之PDF檔案。
(g) 客戶同意查核收到之「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是否有任何錯漏、差異、未經授權交易或事項起因於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偽冒、欺詐、未有授權或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之疏忽(統稱「錯失」)。
(h) 客戶同意「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將為「本行」及客戶之間就交易數額的確實證明,而「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並將視為客戶已同意放棄任何就「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而向「本行」提出反對或追討賠償的權利。除非客戶在「本行」透過「本行」或匯豐集團之伺服器或「本行」之服務供應商以電郵向客戶「指定電郵地址」發出「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之後90天內,以書面將任何「錯失」通知「本行」。
(i) 客戶承諾若其於「本行」登記而與提供「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有關的聯絡資料(包括電郵位址)或其他個人資料有任何更改,應立即經「本行」之「恒生個人e-banking」服務或以書面通知「本行」。
(j) 若閣下的電訊設備或服務已被中斷或暫停,必須立即通知「本行」。
(k) 客戶承認及同意,由「本行」透過「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以「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方式經電郵發予客戶之任何「交易通知書」,將於「本行」或匯豐集團或「本行」之服務供應商之伺服器(視情況而定)以電郵送出至客戶「指定電郵地址」之時間,即視為已由「本行」妥為送出及由客戶收到,而毋須理會該「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是否被本公司無法控制之資訊系統接受,亦不論該「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是否為客戶得悉。「本行」向「客戶」提供該等「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之義務及責任(根據適用法律、監管規定或其他)將會完全解除。「客戶」承認及同意須自行負責「客戶」之「指定電郵地址」乃有效及適合用於收取「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客戶」尤其應該留意其電子郵箱之可用電郵儲存量及電郵體積限制。
(l) 「本行」只會就任何「交易通知書」發出一次「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若客戶將「本行」送出之「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刪除或客戶未能查閱「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或「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因「本行」不能控制之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電腦、通訊、電氣或網絡故障)遺失,「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將不會再次發出「交易通知書」。不過,客戶可以要求「本行」以郵寄方法並向「本行」繳付規定之費用(如有),補發該「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所載之「交易通知書」副本。
(m) 為免產生疑問,「本行」收到任何有關重發「交易通知書」之客戶要求時,「本行」只會以郵寄方式(而並非「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重發該「交易通知書」之副本,而「本行」或會就重發該「交易通知書」徵收費用。
7. 「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的暫停或終止
(a) 「本行」有權毋須通知客戶而以任何理由暫停或終止「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數據失效、有關戶口結束、電訊公司就其網絡或任何「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之服務供應商就進行系統故障、維修、更改、擴充及/或提升工作,或「本行」懷疑客戶未有收到「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或「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被未經授權人士查閱。
(b) 「本行」對該等暫停或終止不會負任何責任。
(c) 客戶可以根據第3(c)項條文向「本行」發出指示,要求暫停或終止使用「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
(d) 於暫停或終止「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後,「本行」會恢復將客戶之「交易通知書」副本郵寄至客戶之指定郵寄位址,或按任何其他雙方協定之方式辦理。
(e) 終止或暫停「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不會損害及不會影響「本行」及客戶於終止或暫停日期前已累積之責任及權利。
8. 費用及收費
(a) 客戶將承擔「本行」應客戶要求重發任何「交易通知書」而收取之任何費用、收費或支出,或「本行」服務供應商及/或提供「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電訊設備之電訊公司就此收取之任何關費用、收費或支出,並授權「本行」於客戶指定戶口支取有關款項。
(b) 客戶將確保指定戶口內有足夠資金/結餘以支付有關之費用。
9. 電郵保安
(a) 客戶必須將任何密碼及保安資料保密,並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客戶之密碼及保安資料被未經授權或欺詐地使用,並確保客戶之電郵不會被未經授權或欺詐地查閱。
(b) 客戶應定期更改密碼,以防止電郵被未經授權或欺詐地查閱。
(c) 客戶絕對不應回覆任何聲稱來自「本行」「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而要求客戶以電郵提供戶口及保安資料的要求,原因是「本行」絕對不會向客戶提出該等要求。
(d) 客戶不應在「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之超連結網站提供其戶口及個人資料。所有獲「本行」授權之超連結網站僅供參考用途,以及毋須輸入客戶之戶口及個人資料。
(e) 倘客戶察覺「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之超連結網站有不正常現象,應盡快通知「本行」。
(f) 「本行」發出之任何「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均屬單向,客戶絕不應回覆該等「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本行」並無責任對有關之回覆作出回應,或採取任何行動。
(g) 客戶新選擇使用者名稱及密碼時,應避免揀選容易被猜測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
10. 責任
(a) 倘「本行」能證明「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已經由「本行」、匯豐集團或「本行」之服務供應商之伺服器傳送至客戶之「指定電郵地址」,即使客戶因未能準確收取或未有收取「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而蒙受損失,「本行」毋須負責。
(b) 倘客戶未能遵守第9條(電郵保安)之條文規定,「本行」毋須就任何機密資料被披露負責。
(c) 倘傳送予客戶的資料有任何失敗或延誤,或該等資料有任何誤差或失誤,除非因為「本行」、「本行」任何附屬公司,或「本行」指定作為提供「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之任何電訊公司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否則「本行」、「本行」任何附屬公司,或有關電訊公司均不會負任何責任。「本行」、「本行」任何附屬公司,或有關電訊公司尤其不會對「本行」、「本行」任何附屬公司,或有關電訊公司所能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事件而引致之後果負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客戶之通訊設備因任何原因無法接收資料、任何通訊失靈、機械故障、路徑失敗、失靈、技術故障、幹擾或設備、裝置不正確。
(d) 基於「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之性質,「本行」不會對客戶之數據、軟件、電腦、通訊設備或其他設備之損失或損壞負責,除非該等損失或損壞是純粹因為「本行」之疏忽或故意失責而直接及純粹由此而造成。
(e) 為「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提供支援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系統操作人員及互聯網服務供應商)並非「本行」的代理人或「本行」之代表。彼等與「本行」並無合作、夥伴、合營或其他關係。「本行」對該等第三方引致之任何損失或損害不負任何責任。
(f) 客戶承諾對「本行」,其代理人、有關之高級人員及僱員就「本行」為閣下提供之「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及有關而作出之所有事情及事宜予以追認及確認,並同意對「本行」,其代理人、有關之高級人員及僱員因為閣下提供之「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或與此有關而招致或蒙受之所有損失、責任、收費、支出及任何罰款作出彌償,除非純粹因為彼等之疏忽或故意失責而直接造成,惟有關彌償祗限於直接及純粹由此而引致之直接及可合理地預見之損失及損害(如有)。
11. 其他
(a) 客戶承認及同意此項「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之申請乃根據本章則、任何其他適用章則及任何適用法律、規則、規例、命令、指令、通知、守則或限制(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作出。
(b) 倘本章則與其他適用章則有任何歧異,本章則(在有關客戶使用「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方面)將淩駕於該等其他適用章則。
(c) 「本行」有權不時酌情調整、修訂或更改本章則。
12. 放棄權利
(a) 「本行」放棄本章則之任何條文,除非以書面發出並明確列明,否則不會有效。
(b) 「本行」如不作為、延誤或遺漏行使本條款之權力及補救方法,並不作為放棄此等權力及補救方法,對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的任何「本行」單一次或部分行使部份權力及補救方法,亦不排除任何進一步行使該等權利或權力,或任何其他權利或權力。
(c) 「本行」於本章則的權利和補救方法具有累積性,且不排斥法律另有規定的任何權利或補救。
13.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電子靈活外匯/靈活黃金/專業外匯/專業黃金通知書服務」及本章則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依其詮釋。客戶及「本行」均同意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行使非專屬司法管轄權,惟本章則可在任何司法管轄區之法院強制執行。
14. 可分割性
倘本章則之任何部份被任何司法管轄區之法院或行政機關判定屬非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本章則其餘部份之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概不受影響。
15. 有效文本
本章則之英文版與中文譯本在文義上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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