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


有關基金單位轉入服務:

  • 客戶如欲將個別基金單位從其他金融機構或基金公司轉出到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本行」),須視乎該基金的基金經理及/或受託人是否同意,及/或受任何其他適用的有關限制影響,而且客戶亦須承擔有關金融機構或基金公司就基金單位的轉出所收取的費用(如有)。有關詳情,客戶須向有關金融機構或基金公司查詢及/或參閱有關金融機構或基金公司之基金戶口章則及條款(如適用)。處理轉入基金單位過程需約4星期,期間客戶不可贖回或轉換有關基金單位。零售銀行客戶亦須注意,本行不接受任何與其他金融機構或基金公司涉及更改實益所有權之基金轉入申請。
  • 基金單位須由其他金融機構或基金公司轉入及以恒生(代理人)有限公司登記持有。客戶應注意,由代理人的名義登記所持有的基金單位可免卻許多以個人名義持有基金單位需涉及的行政工作,亦省回不少時間及行政手續。不過,客戶應注意,即使投資者是基金單位的最終受益人,但在法律上卻並非基金單位的持有人,基金經理對投資者無直接的法律責任,一旦發生問題,投資者只能向分銷商/代理人公司交涉,不能直接向基金公司追究。
  • 有關基金單位轉入服務之詳情,請與本行職員聯絡 。

優惠之條款及細則:

  1. 推廣期為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12月30日,包括首尾兩天(「 推廣期 」)。
  2. 此優惠適用於本行之優越私人理財及優越理財客戶成功完成轉入合資格之基金單位至本行,優惠分四個階段進行,累積達指定轉入金額可獲以下現金奬賞(「現金奬賞」):
    轉入合資格基金單位之累積金額
    (或其等值之外幣)
    現金奬賞
    (轉入合資格基金單位之累積金額 每滿港幣100,000元或其等值之外幣)
    港幣200,000元至港幣499,999元 港幣300元
    港幣500,000元或以上 港幣400元 (現金獎賞不設上限)
  3. 客戶成功轉入合資格基金單位累計金額達港幣200,000元至港幣499,999元,累積轉入金額每滿港幣100,000元可享港幣300元現金獎賞;轉入合資格基金單位累計金額達港幣500,000元或以上,累積轉入金額每滿港幣100,000元可享港幣400元現金獎賞。現金獎賞金額不設上限。
  4. 優惠以每個基金投資戶口(不論個人/聯名)獨立計算。現金奬賞分四個階段進行:
    遞交轉入基金單位申請 成功完成轉入有關基金單位 現金奬賞
    第一階段 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3月31日 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5月31日 2023年7月31日或之前
    第二階段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2023年10月31日或之前
    第三階段 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 2024年1月31日或之前
    第四階段 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0日 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 2024年4月30日或之前
    此優惠只適用於成功完成轉入有關基金單位(即客戶從其他金融機構或基金公司轉出本行代理之任何基金並將之轉入至其於本行持有之綜合戶口內之基金投資戶口)(「 合資格之基金單位 」 )。若客戶於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間(第一階段)或於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間(第二階段),或於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間(第三階段),或於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間(第四階段)將部份或全部轉入之基金單位轉出,本行保留不批准轉入基金優惠之權利。
  5. 任何累積轉入基金金額不足港幣200,000元或其等值之外幣,將不可享此優惠;及超過港幣200,000元或其等值之外幣但不足其後之累積轉入金額(港幣100,000元或其等值之外幣)將不會於決定現金奬賞金額時被計算在內
  6. 累積轉入基金金額以港元計算,並只計算成功轉入合資格之基金單位之申請,任何已取消或未能成功之轉入基金單位申請,均不會在釐定累積轉入基金金額時被計算在內。如於推廣期內,所遞交轉入基金單位申請的基金之報價貨幣為非港元,本行將會按2023年5月31日(第一階段)/ 2023年8月31日(第二階段)/ 2023年11月30日(第三階段)/ 2024年2月28日(第四階段)由本行釐定之匯率將有關的基金金額兌換成港元,以計算客戶於推廣期內合資格之基金單位的累積轉入金額。就計算基金轉入金額而言,基金金額將按相關基金於2023年5月份之最後一個交易日(第一階段) / 2023年8月份之最後一個交易日(第二階段)/ 2023年11月份之最後一個交易日(第三階段)/ 2024年2月份之最後一個交易日(第四階段)的基金單位價格乘以合資格之基金單位所計算。
  7. 現金奬賞將於2023年7月31日或之前(第一階段)/ 2023年10月31日或之前(第二階段)/ 2024年1月31日或之前(第三階段)/ 2024年4月30日或之前(第四階段)以港元存入客戶之有關綜合戶口內港元交收戶口。存入有關現金奬賞時,客戶仍須持有有關綜合戶口。
  8. 此優惠不適用於貨幣市場基金及本行不時指定之基金。
  9. 優惠只適用於客戶於本行同時持有綜合戶口及附屬基金投資戶口(戶口號碼尾數為382)。如客戶未同時持有上述戶口,則須於2023年3月31日(第一階段)/ 2023年6月30日(第二階段)/ 2023年9月30日(第三階段)/ 2023年12月30日(第四階段)開立有關戶口。優惠不適用於SimplyFund戶口(戶口號碼尾數為384)。
  10. 本行並不保證客戶之轉入基金單位申請能夠成功,轉入本行之基金單位須以恒生(代理人)有限公司登記持有。任何未能於2023年5月31日(第一階段)/ 2023年8月31日(第二階段)/ 2023年11月30日(第三階段)/ 2024年2月28日(第四階段)成功轉入之基金單位均不可獲現金奬賞優惠。於存入現金奬賞金額時,客戶仍須持有有關基金戶口及交收戶口。
  11. 優惠不適用於商業理財及私人銀行客戶,亦不可與本行之其他優惠同時使用。
  12. 除客戶及本行(包括其繼承人及受讓人)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或享有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13. 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所管轄,並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詮釋。
  14. 本條款及細則受現行監管規定約束。
  15. 有關優惠之詳情,請向本行職員查詢。優惠由本行提供。本行保留權利隨時暫停、更改或終止優惠及更改其條款及細則,毋須另行通知。本行對優惠之所有事宜均有最終決定權,並對所有人士具約束力。
  16. 本條款及細則之中、英文文本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基金投資之風險披露聲明

  • 投資者須注意所有投資均涉及風險(包括可能會損失投資本金),投資基金單位價格或價值可升亦可跌,過往表現並不可作為日後表現的指引。投資者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應小心閱讀及明白有關基金之銷售文件(包括基金詳情及當中所載之風險因素之全文) 及基金投資客戶須知。基金乃投資產品,而部分涉及金融衍生工具。投資者應仔細考慮自己的投資目標、投資經驗、投資年期、財政狀況、風險承受能力、稅務後果及特定需要,亦應了解投資產品的性質,條款及風險。投資者如對其投資有任何疑問,請諮詢獨立的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