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之条款及细则:

  1. 推广期为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包括首尾两天(「推广期」)。
  2. 此优惠适用于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本行」)之优越私人理财及优越理财客户(「合资格客户」)于推广期期间经本行任何交易途径成功认购相关投资产品而累积达指定投资金额可获赠以下礼品:
    相关投资产品 累积投资金额 礼品
    更特息」投资存款、存款证产品及 / 或保本投资存款 港币3,000,000元或以上 「富贵满盈」摆件一个
    基金、结构性产品,及 / 或二手市场债券 港币3,000,000元或以上 「金锂献瑞」财神摆件一个
  3. 「相关投资产品」为:
    成功透过一般认购、「特级基金转换服务」#、一般基金转换服务、及 / 或投资融资服务 (户口号码尾数为388)认购及 / 或转换由本行代理之任何基金(但并不包括条款及细则第4项所述之基金)、成功认购之结构性产品(包括本行提供与股票、基金、指数或利率挂钩的结构性产品)、成功买入之二手市场债券( 但并不包括条款及细则第4项所述之债券)、成功认购「更特息」投资存款、存款证产品及/或保本投资存款。
  4. 此优惠不适用于经恒生「基金每月投资计划」认购之基金、经SimplyFund(户口号码尾数为384)认购之基金及本行不时指定之基金 /基金交易;及不适用于所有经首次公开认购之债券。
  5. 于2024年2月29日,有关投资产品申请之截止时间后才收到的投资申请,将不会视作推广期内之投资申请,亦不会用作计算推广期内之累积投资金额,该投资申请并会于下一个交易日才被处理。请注意,不同相关投资产品经不同投资渠道的投资申请之截止时间或各有不同,合资格客户宜先向本行职员查询有关投资申请之截止时间。
  6. 有关累积投资金额之阐述:
    • 有关投资产品之累积投资金额以港元计算,并只计算所有优越私人理财或优越理财户口已完成交易的投资金额,任何已取消或未能成功之投资申请,均不会在厘定累积投资金额时被计算在内。如合资格客户持有多于一个优越私人理财或优越理财户口,相关投资产品之累积投资金额将作合拼计算。如于推广期内,所投资的有关投资产品之报价货币为非港元,本行将会按2024年2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由本行厘定之汇率将有关的投资金额兑换成港元,以计算合资格客户于推广期内的累积投资金额。
    • 于推广期内,若合资格客户之有关投资产品买卖或转换交易被本行全权厘定下定为次数过于频繁或持有期过短,本行有权于计算有关累积投资金额时拒绝计入相关交易。
  7. 优惠以每个合资格客户计算。累积投资金额只会以合资格客户之所有优越私人理财或优越理财户口的累额投资金额计算。如有关户口为联名户口,优惠只适用于第一户口持有人。每个合资格客户最多只可获赠「富贵满盈」摆件一个及「金锂献瑞」财神摆件一个(「礼品」)(视乎累积投资金额而定)。
  8. 本行将于2024年5月31日或之前通知合资格客户有关换领详情。届时,合资格客户仍须持有有关优越私人理财或优越理财户口。
  9. 本行并非礼品之供货商,故此不会承担此等礼品有关之任何法律责任。一切有关此等礼品之争议,均应由客户与有关供货商自行解决。礼品数量有限,送完即止。礼品不可转让或兑换现金。本行保留权利以其他礼品代替。
  10. 除另有指明,此优惠不适用于本行商业理财、私人银行客户,亦不可与本行之其他优惠同时使用。
  11. 除客户及恒生(包括其继承人及受让人)以外,并无其他人士有权按《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强制执行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条文,或享有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条文下的利益。
  12. 本条款及细则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所管辖,并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诠释。
  13. 本条款及细则受现行监管规定约束。
  14. 有关优惠之详情,请向本行职员查询。优惠由本行提供。本行保留权利随时暂停、更改或终止优惠及更改其条款及细则,毋须另行通知。本行对优惠之所有事宜均有最终决定权,并对所有人士具约束力。
  15. 本条款及细则之中、英文文本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文本为准。

# 有关「特级基金转换服务」之详情,请参阅恒生银行网站>投资>基金超级市场或与本行职员查询。


基金投资之风险披露声明

  • 投资者须注意所有投资均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投资基金单位价格或价值可升亦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小心阅读及明白有关基金之销售文件(包括基金详情及当中所载之风险因素之全文) 及基金投资客户须知。基金乃投资产品,而部分涉及金融衍生工具。投资者应仔细考虑自己的投资目标、投资经验、投资年期、财政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税务后果及特定需要,亦应了解投资产品的性质,条款及风险。投资者如对其投资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独立的专业意见。

结构性产品之风险披露声明

  • 结构性产品乃涉及金融衍生工具。投资决定是由阁下自行作出的,但阁下不应投资在某一结构性产品,除非中介人于销售该结构性产品时已向阁下解释经考虑阁下的财务情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后,该结构性产品是适合阁下的。结构性产品被界定为复杂产品,投资者应谨慎行事。结构性产品的市值可能出现波动,投资者可能损失其全部投资款项。因此,准投资者在决定投资结构性产品前,应确保其了解结构性产品的性质,并细阅结构性产品的发售文件所载列的风险因素,并在有需要时寻求独立专业意见。倘若阁下购买结构性产品,则阁下乃倚赖结构性产品的发行人的信用可靠性。
  • 流通量风险 - 结构性产品乃为持有直至到期而设计。阁下可能无法在到期前出售阁下的结构性产品。倘阁下试图在到期前出售结构性产品,阁下收取的金额可能远远低于阁下就结构性产品支付的投资金额。
  • 阁下倚赖结构性产品发行人的信用可靠性 - 结构性产品构成发行人的一般无抵押非后偿合约责任。当阁下购买结构性产品,阁下将倚赖结构性产品发行人而非其他人士的信用可靠性。根据结构性产品的条款及细则,阁下对挂钩资产的任何发行人并无任何权利。倘有关结构性产品发行人变成资不抵债或违反其于结构性产品项下的责任,在最坏情况下,阁下可能损失全部投资。
  • 并不等同于投资挂钩资产 - 投资结构性产品并不等同于投资挂钩资产。任何挂钩资产的市价或水平变动未必会导致结构性产品的市值或阁下于结构性产品的潜在收益或亏损出现相应变动。
  • 在进行任何投资之前,投资者应 i) 阅读并充分理解有关结构性产品的所有销售文件以及其中的所有风险披露声明和风险警告; ii) 根据阁下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和特定需求做出投资决定,并在有需要时及在投资前咨询阁下的专业顾问。

债券或存款证产品之风险披露声明

  • 债券/存款证乃投资产品。投资决定是由阁下自行作出的。但阁下不应投资于债券/存款证,除非中介人于销售该债券/存款证时已向阁下解释经考虑阁下的财政情况、投资经验及目标后,该债券/存款证是适合阁下的。阁下的中介人有责任确保阁下明白本产品的性质及风险,并确保阁下有足够财力承担买卖本产品的风险及潜在损失。
  • 债券并非存款,并不应被视为传统定期存款的代替品。
  • 存款证并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保障。
  • 购买债券/存款证的投资者须承受债券/存款证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的信贷风险。概不保证发行人/担保人违反还款责任时会获得保障。在最坏情况下,倘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未能于到期时履行其各自在债券/存款证项下的还款责任,阁下可能会损失全部投资款项。
  • 人民币并非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因此,投资者买卖以人民币计值的债券和/或存款证将要承受额外风险 (例如货币风险) 。
  • 以上并非详尽的风险因素清单。请参阅相关「债券及存款证买卖服务」资料单张项下「风险因素」一节,以了解适用于债券及存款证的其他风险因素。
  • 此资料仅并不构成,亦无意作为,也不应被诠释为专业意见、要约、招揽或建议投资于债券或存款证产品。投资者须注意,所有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债券或存款证产品之价格可升亦可跌,而所呈列的过往表现资料并不表示将来亦会有类似的表现。投资者须了解不应只根据此资料而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因此,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投资者应考虑该投资是否适合其本身,包括投资目标、投资经验、投资年期、财政状况、承受能力的风险、 税务后果及特定需要,亦应详细阅读相关产品之销售文件及条款细则(包括当中所载之风险因素之全文)。投资者如对其投资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独立的专业意见。
  • 本行并未就此资料所提供的任何一般金融及市场信息、新闻服务和市场分析、预测及/或意见(「市场信息」)的公平性、准确性、时限性、完整性或正确性,以及该等市场信息所依据的基准作出任何明文或暗示的保证、陈述、担保或承诺,亦不会就使用及/或依赖此资料内所提供的任何市场信息而负责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投资者须自行评估此资料、预测及/或意见的相关性、准确性及充足性,并作出彼等为该等评估而认为必要或恰当的独立调查。本行并无就其中所述任何投资是否适合或切合任何个别人士的情况作出任何声明或推荐,亦不会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更特息」投资存款之风险披露声明

  • 此乃涉及金融衍生工具的结构性产品。投资决定是由阁下自行作出的,但阁下不应投资在该「更特息」投资存款,除非中介人于销售该产品时已向阁下解释经考虑阁下的财务情况、投资经验及目标后,该产品是适合阁下的。投资者于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参阅有关重要资料概要、章则以及风险披露声明。
  • 投资者应注意此产品并不保本及有别于普通定期存款,故不应被视为一般定期存款或其替代品。
  • 此产品收益只限于其存款利息面值。投资者之本金及利息将以存款货币与挂钩货币两者中相对贬值者支付。投资者须承担由货币贬值引致的潜在亏损,而亏损亦可能相当重大。如此产品于到期前提取,投资者亦须负担所需之费用。此等亏损及费用可能减少是项「更特息」投资存款之利息收益及本金。投资者应就其需要咨询专业意见。有关此产品章则可向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本行」)分行索取。
  • 此产品并非受保障存款,及不会受香港存款保障计划的保障。
  • 投资于此产品须承受本行的信贷风险。
  • 人民币受限于中国政府的外汇管制,故投资者投资于涉及人民币的「更特息」投资存款将要承受人民币的货币风险。

保本投资存款之风险披露声明

  • 此乃涉及金融衍生工具的结构性产品。投资决定是由阁下自行作出的,但阁下不应投资在该「保本投资存款」,除非中介人于销售该产品时已向阁下解释经考虑阁下的财务情况、投资经验及目标后,该产品是适合阁下的。投资者于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参阅有关投资类别之重要资料概要、有关条款表、条款及章则以及风险披露声明。
  • 投资者应注意此产品有别于普通定期存款,故不应被视为一般定期存款或其替代品。
  • 此产品并非受保障存款,及不会受香港存款保障计划的保障。
  • 投资于此产品须承受本行的信贷风险。
  • 人民币受限于中国政府的外汇管制,故投资者投资于涉及人民币的「保本投资存款」将要承受人民币的货币风险。

投资融资服务(「投资融资」)之风险披露声明

  • 阁下申请投资融资服务(「投资融资」)前,请详阅本风险披露声明,并咨询阁下认为合适的法律顾问及/或其他专业顾问。
  • 以下列出与投资融资服务(「投资融资」)相关的关键风险,所列之关键风险并不代表全部所涉风险。投资融资由本行提供。

  1. 基金及其他投资产品买卖之风险
    阁下须注意,所有投资均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 。基金或其他投资产品的单位价格可升亦可跌,而过往表现的资料并不表示将来亦会有类似的表现。买卖投资产品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阁下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详细阅读及了解有关产品的销售文件(包括当中所载之风险因素全文)。
  2. 使用杠杆的风险
    基金及其他投资产品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藉存放抵押品以杠杆形式为投资产品交易取得融资涉及极大风险,亏蚀可能会超过阁下的抵押品的价值,并可能影响阁下偿还投资融资的能力。阁下使用的杠杆越高,在不利市况下承受的损失可能越大。备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指示)未必能限制亏蚀,市场情况可能使备用交易指示无法执行。阁下可能会在极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款额或缴付利息。假如未有在指定时间内支付所需的保证金款额或利息,阁下的抵押品可能会在未经阁下的同意下被出售。强制出售可能会导致亏蚀,而阁下将要为阁下的账户内因此而出现的任何短欠数额及需缴付的利息负责。因此,阁下应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融资安排是否适合阁下。
  3. 与保证金要求相关的风险
    投资融资附带有保证金要求。投资融资之可用额度乃根据阁下不时向本行抵押的各投资产品 (「抵押证券」) 的市场价值乘以其所适用之抵押成数所得之总值而厘定,并以额度上限为贷款的最终限额。抵押成数及额度上限由本行设定并可不时修改。如因为任何原因出现未授权透支(即贷款金额超过可用额度),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证券价值下跌、抵押成数被更改或投资融资被取消,未授权透支金额将按未授权透支息率收取利息,而阁下承诺须立即以现金或出售投资产品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未授权透支金额。 倘阁下于收到补仓通知后不尽速采取行动及并未在指定时间内采取所需行动,本行则可随时并在各情况下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行使各项权利,包括有权出售阁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证券,以及对阁下于本行开立的账户内的现金与阁下在投资融资下欠负本行的金额进行抵销(即使抵押证券的市场价值因市场不利情况而急剧下跌) ,而毋须事前作出要求或通知。阁下将要承担全部损失,并仍要为阁下的账户内因此而出现的任何短欠数额及需缴付的利息负责。适用于投资融资的佣金、费用及其他收费亦可能增加阁下的损失。因此,阁下应根据本身的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融资安排是否适合阁下。
  4. 利率风险
    适用于投资融资的息率是基于由本行不时公布之港元最优惠利率(「港元最优惠利率」) 加上或减去预定利率厘定,息率可能随时间而变化。当港元最优惠利率上升时,投资融资的利息支出将会增加。
  5. 货币风险
    若任何抵押证券之货币与投资融资不同 (投资融资之货币为港元),而需由一种货币兑换至另一种货币,货币兑换将按本行在相关时间厘定为相关外汇市场当时通行的汇率计算,抵押证券的价值及投资融资的可用额度可能因汇率的波动而改变。
  6. 流动性风险
    如本行在市场不利情况下行使权利出售抵押证券,或会难以出售抵押证券;而于没有市场流动性或低流动性的情况下,抵押证券的售价亦可能受到影响。如出售抵押证券所得金额不足以偿还阁下于投资融资下所欠负本行的金额,阁下须负责偿还剩余的结欠。
  7. 提供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第三方的授权书的风险
    假如阁下向本行提供授权书,允许本行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予第三方,那么阁下便须尽速亲身收取所有关于阁下账户的成交单据及结单,并加以详细阅读,以确保及时侦察到任何差异或错误。
  8.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客户资产的风险
    本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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