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


有关基金单位转入服务:

  • 客户如欲将个别基金单位从其他金融机构或基金公司转出到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本行」),须视乎该基金的基金经理及/或受托人是否同意,及/或受任何其他适用的有关限制影响,而且客户亦须承担有关金融机构或基金公司就基金单位的转出所收取的费用(如有)。有关详情,客户须向有关金融机构或基金公司查询及/或参阅有关金融机构或基金公司之基金户口章则及条款(如适用)。处理转入基金单位过程需约4星期,期间客户不可赎回或转换有关基金单位。零售银行客户亦须注意,本行不接受任何与其他金融机构或基金公司涉及更改实益所有权之基金转入申请。
  • 基金单位须由其他金融机构或基金公司转入及以恒生(代理人)有限公司登记持有。客户应注意,由代理人的名义登记所持有的基金单位可免却许多以个人名义持有基金单位需涉及的行政工作,亦省回不少时间及行政手续。不过,客户应注意,即使投资者是基金单位的最终受益人,但在法律上却并非基金单位的持有人,基金经理对投资者无直接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生问题,投资者只能向分销商/代理人公司交涉,不能直接向基金公司追究。
  • 有关基金单位转入服务之详情,请与本行职员联络 。

优惠之条款及细则:

  1. 推广期为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12月30日,包括首尾两天(「 推广期 」)。
  2. 此优惠适用于本行之优越私人理财及优越理财客户成功完成转入合资格之基金单位至本行,优惠分四个阶段进行,累积达指定转入金额可获以下现金奬赏(「现金奬赏」):
    转入合资格基金单位之累积金额
    (或其等值之外币)
    现金奬赏
    (转入合资格基金单位之累积金额 每满港币100,000元或其等值之外币)
    港币200,000元至港币499,999元 港币300元
    港币500,000元或以上 港币400元 (现金奖赏不设上限)
  3. 客户成功转入合资格基金单位累计金额达港币200,000元至港币499,999元,累积转入金额每满港币100,000元可享港币300元现金奖赏;转入合资格基金单位累计金额达港币500,000元或以上,累积转入金额每满港币100,000元可享港币400元现金奖赏。现金奖赏金额不设上限。
  4. 优惠以每个基金投资户口(不论个人/联名)独立计算。现金奬赏分四个阶段进行:
    递交转入基金单位申请 成功完成转入有关基金单位 现金奬赏
    第一阶段 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3月31日 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5月31日 2023年7月31日或之前
    第二阶段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2023年10月31日或之前
    第三阶段 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 2024年1月31日或之前
    第四阶段 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0日 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 2024年4月30日或之前
    此优惠只适用于成功完成转入有关基金单位(即客户从其他金融机构或基金公司转出本行代理之任何基金并将之转入至其于本行持有之综合户口内之基金投资户口)(「 合资格之基金单位 」 )。若客户于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第一阶段)或于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第二阶段),或于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第三阶段),或于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第四阶段)将部份或全部转入之基金单位转出,本行保留不批准转入基金优惠之权利。
  5. 任何累积转入基金金额不足港币200,000元或其等值之外币,将不可享此优惠;及超过港币200,000元或其等值之外币但不足其后之累积转入金额(港币100,000元或其等值之外币)将不会于决定现金奬赏金额时被计算在内
  6. 累积转入基金金额以港元计算,并只计算成功转入合资格之基金单位之申请,任何已取消或未能成功之转入基金单位申请,均不会在厘定累积转入基金金额时被计算在内。如于推广期内,所递交转入基金单位申请的基金之报价货币为非港元,本行将会按2023年5月31日(第一阶段)/ 2023年8月31日(第二阶段)/ 2023年11月30日(第三阶段)/ 2024年2月28日(第四阶段)由本行厘定之汇率将有关的基金金额兑换成港元,以计算客户于推广期内合资格之基金单位的累积转入金额。就计算基金转入金额而言,基金金额将按相关基金于2023年5月份之最后一个交易日(第一阶段) / 2023年8月份之最后一个交易日(第二阶段)/ 2023年11月份之最后一个交易日(第三阶段)/ 2024年2月份之最后一个交易日(第四阶段)的基金单位价格乘以合资格之基金单位所计算。
  7. 现金奬赏将于2023年7月31日或之前(第一阶段)/ 2023年10月31日或之前(第二阶段)/ 2024年1月31日或之前(第三阶段)/ 2024年4月30日或之前(第四阶段)以港元存入客户之有关综合户口内港元交收户口。存入有关现金奬赏时,客户仍须持有有关综合户口。
  8. 此优惠不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及本行不时指定之基金。
  9. 优惠只适用于客户于本行同时持有综合户口及附属基金投资户口(户口号码尾数为382)。如客户未同时持有上述户口,则须于2023年3月31日(第一阶段)/ 2023年6月30日(第二阶段)/ 2023年9月30日(第三阶段)/ 2023年12月30日(第四阶段)开立有关户口。优惠不适用于SimplyFund户口(户口号码尾数为384)。
  10. 本行并不保证客户之转入基金单位申请能够成功,转入本行之基金单位须以恒生(代理人)有限公司登记持有。任何未能于2023年5月31日(第一阶段)/ 2023年8月31日(第二阶段)/ 2023年11月30日(第三阶段)/ 2024年2月28日(第四阶段)成功转入之基金单位均不可获现金奬赏优惠。于存入现金奬赏金额时,客户仍须持有有关基金户口及交收户口。
  11. 优惠不适用于商业理财及私人银行客户,亦不可与本行之其他优惠同时使用。
  12. 除客户及本行(包括其继承人及受让人)以外,并无其他人士有权按《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强制执行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条文,或享有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条文下的利益。
  13. 本条款及细则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所管辖,并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诠释。
  14. 本条款及细则受现行监管规定约束。
  15. 有关优惠之详情,请向本行职员查询。优惠由本行提供。本行保留权利随时暂停、更改或终止优惠及更改其条款及细则,毋须另行通知。本行对优惠之所有事宜均有最终决定权,并对所有人士具约束力。
  16. 本条款及细则之中、英文文本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本为准。

基金投资之风险披露声明

  • 投资者须注意所有投资均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投资基金单位价格或价值可升亦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者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小心阅读及明白有关基金之销售文件(包括基金详情及当中所载之风险因素之全文) 及基金投资客户须知。基金乃投资产品,而部分涉及金融衍生工具。投资者应仔细考虑自己的投资目标、投资经验、投资年期、财政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税务后果及特定需要,亦应了解投资产品的性质,条款及风险。投资者如对其投资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独立的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