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實用指南
本網頁所示資料僅供參考,並會隨時更新而不會作出任何通知。有關強積金制度的資料乃以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其他生效的法例/規例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的指引或公布為準。如對本網頁內容的涵義或效力有任何疑問,請徵詢獨立人士的意見。
投資涉及風險,往績不能作為未來表現的指標。金融工具(尤其是股票及股份)之價值及任何來自此類金融工具之收入均可跌可升。有關詳情,包括產品特點及所涉及的風險,請參閱強積金計劃說明書及主要計劃資料文件。
除獲豁免人士外,凡年滿18歲至未滿65歲的僱員及自僱人士,均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獲豁免不用參加強積金計劃的人士包括:
- 家務僱員
- 自僱持牌小販
- 獲法定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的人士,如公務員及政府津貼或補助學校教師
- 獲發豁免證書的職業退休計劃成員
- 根據《入境條例》第11條,持有工作簽證來港工作不超過13個月,或已獲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的海外人士
- 受僱於駐港歐洲聯盟屬下的歐洲委員會辦事處的僱員
登記期限取決於僱員的情況:
- 非臨時僱員:入職後首60日內
- 臨時僱員:受僱首10日內
獲豁免參加強積金計劃人士除外。你應遵守強積金法例的規定,盡早安排新入職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保障僱員的利益。如僱主未能符合要求,可能會被判罰
你應該盡快向新入職僱員提供「成員服務指南」,以便僱員了解你所選擇的恒生強積金計劃所涵蓋之投資基金,並作出明智決定。
你可以透過「積金易」平台為僱員作網上登記。只需在積金易平台上輸入僱員資料,他們就會收到相應通知。僱員可以在稍後補充其他所需資料及選擇基金。
詳細步驟請參閱「積金易」網頁:
僱主指南
僱員指南
此外你亦可透過郵寄、電郵、傳真或親臨積金易服務中心提交書面登記表格。
你可於「積金易」常用表格頁面找到相關表格。
你的僱員需要正確填寫表格及指定將供款分配至哪些基金,並確保已簽署有關表格。否則其未來供款將會按照「預設投資策略」作出分配,此外他們從其他註冊計劃轉移而來的累算權益亦會按照「預設投資策略」分配。
「積金易」收到已填妥的成員登記表格後,便會開始處理你的申請。完成相關程序後,有關供款將會按照僱員於申請表上提供的有效投資選擇作分配。
你的員工將會收到一份參與通知。你的員工亦會直接透過「積金易」平台收到強積金年度權益報表。
備註:
如僱員沒有作出基金選擇,或未能在申請表上提供有效的投資選擇,其供款及/或任何從其他註冊計劃轉移而來的供款將會採用「預設投資策略」。處理供款分配時,「預設投資策略」將自動生效。「預設投資策略」透過於不同年齡按照預定配置百分比投資於兩項成分基金(即核心累積基金與65歲後基金),旨在平衡長期風險與回報。「預設投資策略」將會隨著成員年齡增長而自動減少投資於較高風險資產,並相應增加投資於較低風險資產,藉此管理投資風險。
供款限期前全數支付有關款項
你必須於有關供款日或之前,為僱員的每一個支薪期(又稱供款期)遞交供款詳情及全數支付供款。你需要透過「積金易」平台向強積金信託人支付供款。
你必須為按月支薪的非臨時僱員,於供款期結束後的下一個月第10日或之前支付供款。例如,1月1日至31日的供款期之供款應該於2月10日或之前支付。
如供款日在下列日子,該供款日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
- 星期六、日或公眾假期
- 當天發出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
- 當天積金易平台暫停運作(而暫停對僱主執行的責任有影響,例如作出供款)
你亦可前往「強積金供款日」年曆查看每月的供款日。
如你未能準時全數繳付強制性供款,除會被徵收拖欠供款金額的5%作為附加費外,更可能會被判罰款或甚至監禁。有關詳情,請參閱積金局網頁。
正確計算強制性供款
根據強積金法例,僱主及僱員須各自以僱員的有關入息的5%作為強制性供款。換言之,每名僱員的強制性供款金額包括以下兩部分:
- 僱主為僱員支付的僱主強制性供款
- 由僱員以自己的薪金支付的僱員強制性供款
計算供款時,請留意強制性供款設有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的限制。積金局會定期檢討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更多詳情請瀏覽積金局網頁 。
有關強制性供款
根據強積金法例,僱主及僱員須各自以僱員的有關入息的5%作為強制性供款。換言之,每名僱員的強制性供款金額包括以下兩部分:
- 僱主為僱員支付的僱主強制性供款
- 由僱員以自己的薪金支付的僱員強制性供款
計算供款時,請留意強制性供款設有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的限制。積金局定期檢討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請瀏覽積金局網頁了解最新的有關入息水平。
下表按照僱員有關入息水平,列出各部分的供款計算方式:
| 僱員每月有關入息(港元) | 僱主強制性供款(港元) | 僱員強制性供款(港元) |
| 7,100以下 | 有關入息 x 5% | 毋須供款 |
| 7,100 – 30,000 | 有關入息 x 5% | 有關入息 x 5% |
| 30,000以上 | 30,000 x 5% | 30,000 x 5% |
目前每月的最低有關入息水平為7,100元,適用於由2013年11月1日或以後的供款期。
而目前每月的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為每月30,000元,適用於由2014年6月1日或以後的供款期。
有關入息包括由僱主根據僱傭合約以金錢形式支付或須支付予僱員的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但不包括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匯報供款詳情
當你遞交強制性供款時,請一併填妥及遞交付款結算書。你可以透過書面或電子方式向「積金易」平台提交有關表格。
付款結算書中應包括以下供款詳情:
- 有關的供款期
- 僱員的有關入息及供款金額
2.2.1 透過積金易平台付款
你可以網上提交供款資料及付款指示。詳情請瀏覽「積金易」網站。
2.2.2 書面付款結算書
你可以透過書面付款結算書滙報供款詳情 (PDF)。
你可選擇以支票、直接扣帳或直接入帳方式繳付供款。詳情請瀏覽「積金易」網站。
2.2.3 恒生商業e-Banking強積金及支薪服務
我們的恒生商業e-Banking的強積金及支薪服務,讓僱主以既安全又便捷的方法遞交付款結算書*及支付強積金供款。
你可以透過平台:
- 預先載入每位僱員的最近一次供款紀錄
- 按有關入息為每一位僱員自動計算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
- 新增僱員及滙報離職僱員
- 查閱過去12個月經恒生商業e-Banking強積金服務遞交的付款結算書
如需了解各項新功能,以及「積金易」平台會要求你提交哪些資料,請參閱以下。
* 僱主需透過「積金易」平台授權指定恒生銀行代其向「積金易」平台提交付款結算書。
付款結算書將提交至「積金易」平台處理。處理時間將由「積金易」平台收到提交指示起計算。
每月向信託人支付供款後,你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每名僱員提供一份每月供款紀錄。供款紀錄須列載:
- 僱員的有關入息
- 支付供款予信託人的日期
- 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金額,以及僱主及僱員的自願性供款額(如有)
作為僱主,你必須由僱員受僱的第一日起為僱員計算供款。
而你的新僱員則享有「30日免供款期」,即所有新僱員都無須為僱用期首30日作出供款,同時亦無須就以下時期作出供款:
(i) 緊接該30日免供款期後的首個不完整糧期(如僱員的糧期是一個月或少於一個月)
(ii) 受僱第30日所在的公曆月(如僱員的糧期多於一個月)
如僱員於受僱60日內終止受僱,僱主毋需為該僱員安排強積金。
你必須透過「積金易」平台向強積金信託人支付首次供款,並須於有關僱員受僱第60日所在月份的下一個月之第10日或之前作出供款。
如你未能準時全數繳付強制性供款,除會被徵收拖欠供款額的5%作為附加費外,更可能會被判罰款或甚至監禁。有關詳情,請參閱積金局網頁。
- 何時作出首次供款
如你有新聘請的非臨時僱員,為新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支付首次供款時,請注意以下事項。
你必須於有關僱員受僱第60日所在月份的下一個月之第10日或之前,向強積金信託人支付首次供款。
請注意,如果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限期正好是該月份的最後一天,而這天剛巧是:
- 星期六、日或公眾假期
- 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發出的日子
- 積金易平台暫停運作的日子(而暫停對僱主執行的責任有影響,例如作出供款)
此情況下限期會順延至下一個月的第一個營業日。然而,僱主為僱員支付首次供款的日子則維持不變。
- 首次供款示例
假設:
- 支薪期按月計算,並以每月第一日至最後一日為支薪周期
- 新僱員於3月10日加入
按照上述假設,有關僱員受僱第30日為4月8日。由於支薪期應按月計算,並以每月第一日至最後一日為支薪周期,該名僱員於4月的支薪周期有部份屬免供款期而可獲豁免4月的供款。因此僱主應該為僱員於5月的支薪周期作出首次供款。
首次供款須於有關僱員受僱第60日所在月份的下一個月之第10日或之前作出供款。因此你必須於6月10日或之前,作出僱主及僱員部分的供款。
請注意,如供款日是在以下日子,供款日將會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
- 當日為星期六、日或公眾假期
- 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發出的日子
- 積金易平台暫停運作的日子(而暫停對僱主執行的責任有影響,例如作出供款)
18歲以下的僱員或來港受僱不超過13個月的海外人士
18歲以下的僱員可獲豁免參與強積金計劃。此外,如僱員根據《入境條例》第11條持有工作簽證進入香港,並且在香港工作少於13個月,也可以獲得豁免。
當這些僱員分別年滿18歲或工作時間超過13個月豁免期時,僱主必需為他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作出強制性供款。在這情況下,「特准限期」及「30日免供款期」將適用於這些僱員。
年滿65歲但繼續受僱的僱員
由僱員年滿65歲當日開始,僱主便毋須作出強制性供款。有關供款期的強制性供款應計算至僱員年滿65歲的前一天。
追溯薪金調整於不少行業都會出現。
即使僱主已於有關供款日或之前,根據當時提交的付款結算書上的有關入息為僱員全數支付早前某供款期的強制性供款,但如其後因僱員的有關入息改動而引致該供款期的強制性供款有所增加,該增加的強制性供款部分將無法於早前供款期相關供款日或之前全數支付。
此情況會被視為逾期供款。「積金易」平台會按規定向積金局匯報有關情況。
僱主向僱員支付補薪時,應正確匯報僱員的有關入息及強制性供款,以免因不恰當的匯報薪酬調整而引致逾期供款。
- 正確匯報補薪
補薪是指為了追溯至較早時間的薪金差額而支付的款項,例如僱員曾獲得薪金調整,或為了彌補在確定佣金、小費及花紅數額與支付該等款項之間的時間差距而支付的款項。
一般而言, 在僱主確定補薪金額及支付補薪的供款期前,都不會計入有關入息內。
- 匯報補薪的參考示例
舉例說明,僱主在某年9月決定向僱員作出加薪,而有關的薪金調整可追溯至該年4月1日,僱員於該年4至8月的補薪金額應納入在9月份(即確定補薪金額及支付補薪的月份)之有關入息內。
如僱主按月調整僱員該年由4至8月份供款期的有關入息及強制性供款金額,縱使已即時補交所增加的強制性供款,該增加的供款部分仍然會被視為未有於有關供款期的供款日或之前支付。積金局可能會就這些逾期供款向有關僱主徵收附加費及/或罰款。
恰當及不恰當的匯報示例1
請參考以下例子,假設:
- 僱主於9月將僱員的月薪由港幣10,000元上調至港幣12,000元
- 薪金調整追溯至同年4月
下表列出恰當和不恰當的匯報方式,以及需要就過去及目前的供款期作出哪些調整。
有關入息及供款匯報 |
過去的供款期(4月至8月) |
目前的供款期(9月) |
恰當的匯報 |
不需要調整每一個供款期的有關入息、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 |
匯報及支付以下強制性供款: · 有關入息:港幣22,000元(9月的薪金加上4月至8月每月的薪金調整 = 港幣12,000元 + 港幣2,000元 x 5) · 僱主強制性供款:港幣1,100元 · 僱員強制性供款:港幣1,100元 |
不恰當的匯報 |
· 就每一個供款期調整有關入息:由港幣10,000元上調至港幣12,000元 · 就每一個供款期調整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由港幣500元上調至港幣600元 · 支付總額外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金額:港幣1,000元 |
匯報及支付以下強制性供款: · 有關入息:港幣12,000元 · 僱主強制性供款:港幣600元 · 僱員強制性供款:港幣600元
|
不恰當的匯報可能會導致附加費及/或罰款。積金局可能會就額外強制性供款向有關僱主徵收有關款項。
恰當及不恰當的匯報示例2
請參考以下例子,假設:
- 僱主於9月將僱員的月薪由港幣20,000元上調至港幣22,000元
- 薪金調整追溯至同年4月
下表列出恰當和不恰當的匯報方式,以及需要就過去及目前的供款期作出哪些調整。
有關入息及供款匯報 |
過去的供款期(4月至8月) |
目前的供款期(9月) |
恰當的匯報 |
不需要調整每一個供款期的有關入息、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 |
匯報及支付以下強制性供款: · 有關入息:港幣32,000元(9月的薪金加上4月至8月每月的薪金調整 = 港幣22,000元 + 港幣2,000元 x 5) · 僱主強制性供款:港幣1,500元* · 僱員強制性供款:港幣1,500元* |
不恰當的匯報 |
· 就每一個供款期調整有關入息:由港幣20,000元上調至港幣22,000元 · 就每一個供款期調整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由港幣1,000元上調至港幣1,100元 · 支付總額外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金額:港幣1,000元 |
匯報及支付以下強制性供款: · 有關入息:港幣22,000元 · 僱主強制性供款:港幣1,100元 · 僱員強制性供款:港幣1,100元
|
不恰當的匯報可能會導致附加費及/或罰款。積金局可能會就額外強制性供款向有關僱主徵收有關款項。
*強積金供款最高有關入息水平適用於上述情況。示例2以每月最高強制性供款金額港幣1,500元作說明。
準時匯報僱員離職詳情
當你的公司有僱員離職時,僱主應準時匯報有關離職詳情及支付最後一期供款。就非臨時僱員而言,匯報離職詳情及支付最後一期供款的限期為該僱員離職的月份隨後一個曆月的第10日或之前。例如,僱員離職日期為1月20日,匯報該離職僱員的離職詳情及支付1月1日至20日支薪期最後一次供款之限期為2月10日或之前。
當你的公司有僱員離職時,你需要匯報有關詳情。你可以透過以下方法作出匯報。
3.2.1.「積金易」網上平台或流動應用程式
你可以在網上匯報僱員離職。只需要登入「積金易」網上平台或流動應用程式,並按照平台的指示完成匯報。
3.2.2 書面付款結算書
你可以透過「積金易」平台以書面方式匯報僱員離職詳情。請於提交供款資料時一併作出匯報。你可於「積金易」網站的常用表格頁面找到「付款結算書」表格。
請注意:積金易自助服務站不會收集書面表格。如需提交已填妥的付款結算書,請參閱有關表格所列的遞交途徑。
3.2.3.恒生商業e-Banking強積金及支薪服務的電子付款結算書
你亦可以使用恒生商業e-Banking強積金及支薪服務,匯報僱員離職詳情。你可於「編制製強積金付款結算書及支薪交易–加入/更改離職指示」版面,提供以下離職詳情:
- 僱員最後受僱日期
- 僱員離職原因
- 已支付予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即使有關僱員的紀錄未有顯示於電子付款結算書,你仍可以透過「編制強積金付款結算書及支薪交易–加入/更改離職指示」版面,匯報僱員的離職詳情。
3.2.4. 薪酬軟件解決方案對接
你可透過薪酬軟件解決方案,直接向「積金易」平台提交繳交供款的付款結算書、僱員入職與離職的數據。你需要根據「積金易」平台有關技術規格完成薪酬軟件開發,並成功通過API對接測試。
詳情請參閱「積金易」網頁。
強積金法例容許僱主可以從僱主供款部分所得的強積金累算權益抵銷已支付予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請注意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已於2025年5月1日實施(即「轉制日」)。在轉制日起,僱主不能再使用強積金制度下的僱主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轉制日或之後服務年資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但可繼續「對沖」僱員轉制日前服務年資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僱主的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以及按僱員服務年數支付的酬金,可繼續用於「對沖」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你可瀏覽勞工處網頁,查閱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
3.3.1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抵銷次序
僱主供款部分所累積並已歸屬於成員的強積金累算權益會根據預設次序抵銷。僱主可於「積金易」平台上變更此順序(如適用)。
僱主亦可於「積金易」平台了解更多有關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抵銷次序的詳情。
3.3.2. 申請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退款的方法
你可以申請退回僱主供款部分而來的累算權益,以抵銷已支付予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你可透過以下2個方式作出申請。
- 登入「積金易」網上平台或「積金易」流動應用程式提交申請。請前往「積金易」網頁查看有關安排的僱主指南。
- 填妥並提交「[NOT] 對沖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之成員終止受僱通知書」,你可以在「積金易」常用表格頁面找到有關表格。
在業務擁有權變動的情況下,或聯繫公司之間職員調配的情況下,僱員可能會被調派至另一間公司(僱主)工作(簡稱「公司間之轉移」),在這些情況下,「新僱主」可確認僱員於「現僱主」的服務年資,並視為連續性受僱,以釐定根據《僱傭條例》所規定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如你的僱員在公司間轉移,你可為其強積金累算權益作出轉移安排。要完成轉移程序,僱主需要填妥及遞交下列表格。
有關不同轉移類別所需遞交的表格,請參閱下表。你亦應參閱表格底部的備註欄,以了解填寫及簽署要求。
轉移類別 |
聯繫公司╱更改業務擁有權之成員累算權益轉移表格 |
僱主資金轉移申請表 |
成員登記表格 |
付款結算書 |
類別 1 |
✔ |
✔ |
✔ |
✔ |
類別 2 |
✔ |
✔ |
✔ |
不適用 |
類別 3 |
✔ |
✔ |
不適用 |
✔ |
備註 |
「聯繫公司╱更改業務擁有權之成員累算權益轉移表格」必須由成員、現僱主及新僱主的授權人士填寫及簽署作實 |
「僱主資金轉移申請表」必須由新僱主的授權人士填寫及簽署作實 |
「成員登記表格」必須由成員及新僱主的授權人士填寫及簽署作實 |
付款結算書必須由現僱主及新僱主的授權人士填寫及簽署作實 |
僱員轉職至有聯繫公司的權益轉移申請應由「新僱主」提交。「新僱主」必須已登記恒生強積金計劃,並已為僱員登記參加計劃,方可轉移權益。
轉移申請必須經積金易平台網上提交,你可跟從平台上的指示操作。你亦可以紙本形式遞交申請,表格可於積金易平台「表格中心」網頁下載,遞交途徑請參閱表格上所列資訊。
在強積金制度下,除了強制性供款外,你亦可為僱員安排額外自願性供款,作為僱員福利計劃之一。與強制性供款一樣,僱主所作出的額外自願性供款可獲扣減利得稅。請前往税務局網站了解更多與税務有關的詳情。
恒生強積金就僱主的額外自願性供款提供以下選擇:
1. 固定金額
2. 收入百分比
(i) 指定的供款計算程式
(ii) 指定的供款百分比
3. 整筆供款
有些僱主於2000年推行強積金制度之前,已自願設立職業退休計劃,為僱員提供退休保障。
當強積金制度推行後,僱主如選擇取消職業退休計劃而設立強積金計劃,有關僱主於職業退休計劃下作出的供款會轉移至強積金計劃,視為職業退休計劃轉移,同是自願性供款的一種。
僱主可於填寫「自願性供款申請/更改表格」時,為職業退休計劃轉移的有關金額定立歸屬比例。
臨時僱員是指年齡介乎18至65歲以下,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從事建築或飲食業
- 按日受僱或短期受僱(少於60日)
僱主必須於臨時僱員受僱首10日的特准限期內,為他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如果臨時僱員受僱期第10日屬於以下情況,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限期將會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包括:
- 當日為星期六、日或公眾假期
- 當日發出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
- 當日積金易平台暫停運作的日子(而暫停對僱主執行的責任有影響,例如作出供款)
如僱主沒有安排臨時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可能會被判罰款或監禁。有關詳情,請參閱積金局網頁。
一般而言,僱主應該為按日受僱,或受僱少於60日的固定僱用期之臨時僱員供款。你需於以下限期或之前作出供款:
- 於每個供款期的第10日
- 或受僱起計第10日所在的供款期內,最後一日之後的第10日(如該日期為較後者)
請注意,在以下情況供款日將會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
- 星期六、日或公眾假期
- 當日發出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
- 當日積金易平台暫停運作的日子(而暫停對僱主執行的責任有影響,例如作出供款)
就以上情況,供款日將順延至下一個未有發出惡劣天氣警告的營業日。
請留意,特准限期的終結日(即受僱首10日)為以下日子,首次供款日亦不會順延。
- 星期六、日或公眾假期
- 當天發出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
- 當天積金易平台暫停運作的日子(而暫停對僱主執行的責任有影響,例如作出供款)
臨時僱員供款示例
- 如臨時僱員受僱超過10日
假設:
- 支薪期按月計算,並以每月第一日至最後一日為支薪周期
- 新僱員於3月10日加入及受僱至3月31日
該名僱員的第10個工作天為3月20日。你和僱員都需要為受僱期(3月10日至3月31日)作出首次供款。你需要在4月10日或之前為僱員支付供款。
-如臨時僱員受僱少於10日
假設:
- 支薪期按月計算,並以每月第一日至最後一日為支薪周期
- 新僱員於3月10日加入及受僱至3月15日
該名僱員的第10個工作天為3月20日。你和僱員需要為受僱期(3月10日至3月15日)作出首次供款。你需要在3月25日或之前為僱員支付供款。
每當公司有僱員離職時,僱主都需要準時匯報有關僱員的離職詳情及支付最後一期供款。就臨時僱員而言,僱主必須於臨時僱員最後受僱日期後30日內匯報有關離職詳情。
僱主亦須準時作出最後一次強制性供款。即使臨時僱員於為期10日的「特准限期」內終止受僱,僱主及僱員仍然要作出強制性供款。此外,視乎臨時僱員於甚麼情況下終止受僱,其最後一期供款的限期亦會有所不同,請參考下表說明在不同情況下支付離職臨時僱員最後一期供款的限期。
情況 |
支付最後一期供款的限期 |
臨時僱員於特准限期內終止受僱 |
相關供款期結束後的第10天 |
臨時僱員於特准限期之後終止受僱 |
供款限期視乎供款期何時完結: • 就特准限期(參加計劃限期)當日或之前內完結的所有供款期,供款限期為涵蓋特准限期的供款期終結日之後的第10日 • 就特准限期(參加計劃限期)後完結的所有供款期,供款限期為供款期終結日之後的第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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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恒生銀行有限公司刊發
強積金行政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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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強積金行政服務由「積金易」平台提供。有關服務包括處理強積金計劃的申請、供款及成員投資指示。此外,強積金權益轉移與提取,以及個人資料的更新亦會交由「積金易」平台處理。
你可致電「積金易」平台服務熱線183 2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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