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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已於2000年12月開始實施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協助本港的就業人士獲得退休保障。除獲豁免人士外,所有年齡介乎18歲至65歲的僱員及自僱人士均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僱主必須就僱員每月有關入息的5%作出供款,並以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為上限。 而僱員亦須作出相同款額的供款,除非其有關入息低於最低有關入息水平。
自僱人士亦須就有關入息的5%作出供款,並以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為上限。自僱人士可選擇按月或按年供款。有關入息低於每月或每年最低有關入息水平則毋須作出供款, 但仍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有關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請瀏覽積金局網頁www.mpfa.org.hk。
僱主及自僱人士均可在強制性供款以外,選擇作出自願性供款。
僱員可透過僱主從薪金中扣除款額作自願性供款,或自行作出靈活供款(與受僱無關之成員自願性供款)或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與受僱無關之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而無需經由僱主安排。
根據強積金法例,自僱人士有責任知會信託人下列事項:
所有分配至成員的強積金賬戶之強制性供款,均全數即時歸屬於有關成員作為累算權益。累算權益的投資收入或利潤,亦即時歸屬於有關成員。
強積金法例容許僱主可以從僱主供款部分所得的強積金累算權益抵銷已支付予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請注意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已於2025年5月1日實施(即「轉制日」)。在轉制日起,僱主不能再使用強積金制度下的僱主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轉制日或之後服務年資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但可繼續「對沖」僱員轉制日前服務年資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僱主的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以及按僱員服務年數支付的酬金,可繼續用於「對沖」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你可瀏覽勞工處網頁,查閱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
僱主作出的強制性供款及額外自願性供款均可獲豁免利得稅。僱員及自僱人士的強制性供款及供款至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的自願性供款亦可獲扣稅,但他們非供款至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賬戶的自願性供款的額外自願性供款或靈活供款則不能享有稅務優惠。有關稅務詳情,請參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最新的公布。
供款賬戶的累算權益 僱員可每曆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選擇將現時受僱工作下由他們自己作出的強制性供款所得的累算權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但不包括僱主的強制性供款)轉移至恒生強積金智選計劃或任何其他自選的強積金計劃的個人賬戶。
過往受僱工作的累算權益 僱員可隨時把供款賬戶內以往受僱工作的強制性供款所得的累算權益轉移至恒生強積金智選計劃,或任何其他自選的強積金計劃的個人賬戶或供款賬戶。個人賬戶持有人可隨時選擇將現持有個人賬戶的強制性供款及自願性供款(如有)所得的累算權益轉移至恒生強積金智選計劃或任何其他自選強積金計劃的個人賬戶。
當僱員轉職時 當僱員轉職時,他們便可把所有累算權益轉移至恒生強積金智選計劃的個人賬戶,或把累算權益轉移至新僱主的強積金計劃或其他自選的強積金計劃內。
成員可於年滿65歲時退休或年滿60歲時提早退休,一次過提取所有累算權益或分期提取累算權益。
如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情況,成員可於年滿65歲前申索累算權益: • 成員身故(有關累算權益將付予成員的法定遺產代理人); • 成員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 成員罹患末期疾病; • 成員在60歲或以後提早退休; • 成員永久離開香港;或 • 成員根據一般規例第162(1)(c)條申請提取小額結存。 (成員的強積金賬戶內只有港幣5,000元或以下的小額結餘,而提出申索當日與須向任何註冊計劃作出強制性供款的最近一個供款期的供款日相距最少12個月, 亦沒有於任何其他註冊計劃內擁有累算權益,以及無意成為受僱或自僱人士。)
信託人可酌情決定是否接納額外自願性供款、靈活供款及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在任何情況下,信託人保留不接受任何額外自願性供款、靈活供款及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絕對權利。
投資涉及風險。往績不能作為未來表現的指標。金融工具(尤其是股票及股份)之價值及任何來自此類金融工具之收入均可跌可升。有關詳情,包括產品特點及所涉及的風險,請參閱強積金計劃說明書及主要計劃資料文件。
本頁面所載資料僅供參考,詳情以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其他生效的法例╱規例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的指引或公布為準。
備註:強積金行政服務由「積金易」平台提供。有關服務包括處理強積金計劃的申請、供款及成員投資指示。此外,強積金權益轉移與提取,以及個人資料的更新亦會交由「積金易」平台處理。 有關強積金行政服務的查詢,請聯絡「積金易」平台。請於以下時段與平台聯絡(公眾假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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