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 ||
在本条款及细则中,凡提述: | ||
「包括」指包括但并不局限於所列词语的一般涵义; | ||
「本行」丶「我们」指恒生银行有限公司; | ||
「阁下」丶「你」指阁下,即本行客户。 |
2.客户资料 |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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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本行能为阁下提供e-市场快讯服务,阁下须将个人资料给予本行并不时更新资料,否则本行可能无法为阁下提供该项服务。 |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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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有权要求个人资料不会被用於直销推广。任何要求可书面作出,经本行各分行,递交本行的资料保护主任。除非任何适用法律及条例规定本行须拒绝有关的要求,否则本行将遵照上述要求办理。 |
3.e-市场快讯服务范围 |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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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将不时决定或指定e-市场快讯服务的范围及特点,并有权随时发出通知或不作通知而予以修改丶扩大或缩减。 |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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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市场快讯服务只提供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之居民。本行不拟将e-市场快讯的资料提供予置身或居住於该等在法律上限制本行发放此等资料之地区的人士使用。收取此e-市场快讯之人士,必须自行了解及遵守有关限制,此e-市场快讯如在任何地区向任何人士招引或游说使用任何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於投资丶存款丶保险及贷款)属於违法,则此e-市场快讯不应视为在该等地区向该等人士作出该等招引或游说。 |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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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行发出有关e-市场快讯服务的更改通知,本行可采用本行认为适当的方式及通讯方法发出该通知,包括但不限於使用直接邮递丶广告丶在分行张贴布告或电邮等电子通讯方式。 |
4.电邮保安 | ||
a. | 若阁下选择以电子邮件接收e-市场快讯,阁下须负责确保阁下的电讯设备能接收e-市场快讯。 | |
b. | 若有任何声称由本行透过e-市场快讯服务发出的电子邮件,要求阁下以电子邮件提供阁下的户口或个人资料,阁下绝不应回覆,因为本行绝不会作出如此要求。 | |
c. | 阁下不应在网上向e-市场快讯电邮的网站超连结提供阁下的户口或个人资料。所有经本行授权的网站超连结只供参考之用,及不会要求输入阁下的户口或个人资料。 | |
d. | 本行所发出的电子邮件是单向的,阁下无须回覆。 |
5.知识产权丶资料及资料供应商 | ||
a. | 阁下同意e-市场快讯服务丶有关资料丶其式样丶格式丶模式或编制丶选择丶结构丶展示及表达之方式(统称「资料」),均属本行及有关资 料供应商之所有权财产。 | |
b. | 除本章则另有明文许可外,阁下不得及不可试图: | |
i. | 出售丶转移丶披露丶转让丶出让丶批租丶分租丶分享丶借出丶分派丶传输丶广播丶电缆广播丶传阅丶下载丶复制丶复印,或在其他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及任何方法向任何其他人士提供或发放任何资料,或将任何资料作商业用途; | |
ii. | 将资料上显示之任何所有权标记(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商标或版权通告)移除丶涂掉丶擦去丶修改或更改;或 | |
iii. | 将资料与任何其他程式结合或合并。 | |
c.
|
阁下同意有关资料之一切权利丶所有权及权益,以及任何及所有有关版权丶专利权丶商标丶服务标记丶所有权财产丶商业秘密及专有作品,均属本行及有关资料供应商之独有财产。此等权利丶所有权或权益(除根据本章则使用本服务丶资料及报告外)均不得转移或转让予阁下。阁下亦不得作出显示持有任何此等权利丶所有权或权益之任何声明或作为。 | |
d.
|
资料供应商可就由其提供之任何资料不时制订有关之条款,并将事先通知该等条款之生效日期。如阁下於条款生效当日或之後使用该等资料,即表示阁下接纳该等条款。 |
6.免责声明 | ||
a.
|
在此由本行及/或本行以外人士提供及/或刊发的一般理财及市场资讯、新闻服务及市场分析(「市场资讯」),祇供作资料及一般参考之用。市场资讯不拟亦不应被视为买卖投资产品的要约、招揽或建议。本行或任何资料供应商均不应视为阁下之投资顾问。 |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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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或任何资料供应商对任何市场资讯之次序丶准确性丶真确性丶可靠性丶充裕程度丶时间性或完整性,或其是否适宜作任何用途概不作出保证丶声明或担保,亦不会就由于任何不确或遗漏而导致之损失或损害负责(不论为侵权或合约或其他方面)。 |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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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由本行以外之资料供应商供应之市场资讯,该等市场资讯将按其供应时之形式提供,并列明直接提供市场资讯予本行之资料供应商名称。市场资讯乃由本行传送给阁下作资料及一般参考之用,本行丶本行之高级人员丶雇员及代理人不会设计丶选择丶增加丶更改或控制其内容。本行不会就任何资料供应商提供之市场资讯予以认可或表示任何意见,亦无责任对有关资料进行检查或核证。 |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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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不会就e-市场快讯服务及市场资讯提供或暗示任何保证丶声明或担保。本行之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资料供应商亦未获授权发出任何保证丶声明或担保。 |
7.责任 |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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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由於本行无法合理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e-市场快讯服务,本行无须对阁下由此蒙受的任何损失负责。 |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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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阁下因使用e-市场快讯服务导致阁下的资料丶软件丶电脑丶电讯设备或其他设备有任何损失或损害,本行将无须负责。 |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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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e-市场快讯服务的第三方并非本行的代理人,亦非本行的代表。本行与该等第三方之间并无任何合作丶合夥丶合营或其他关系。对於该等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本行概不负责。 |
8.定价及收费 |
e-市场快讯服务是免费提供。 |
9.终止e-市场快讯服务 |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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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可在网站的有关网页内填妥资料,随时终止e-市场快讯服务。 |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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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可全权酌情决定随时终止e-市场快讯服务而毋须事先通知。 |
10.适用条款 |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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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使用e-市场快讯服务时,必须遵守本条款及细则以及其他适用的条款及条件,包括可供阁下使用e-市场快讯服务的本行网站上所列的条款及条件,如重要声明及互联网私隐政策声明。 |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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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条款及细则与其他条款及条件有所抵触,在此情况下,本条款及细则(就阁下使用e-市场快讯服务而言)将凌驾於其他条款及条件。 |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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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保留全权酌情决定随时更改丶修订或修改本条款及细则的权利。 |
11.管限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
e-市场快讯服务及本条款及细则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必须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诠释。双方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本条款及细则可由任何具有效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执行。 |
12.可分割性 |
若任何具有效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或行政机关裁定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部分不合法丶无效或不能执行,该项裁定并不影响本条款及细则其他部分的执行。 |
13.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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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格所需填报之资料,乃方便透过电子邮件和/或流动短讯服务,提供由本行丶本行各附属公司或其他实体供应阁下感兴趣之 产品及服务资料,以及其他推广资料。 |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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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於本表格提供之个人资料,亦将受本行就客户个人资料保密之适用政策管限(详见"重要声明及互联网私隐政策声明"(「互联网私隐政策声明」)项下之"致各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关於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通知")。同时,阁下於本表格提供之个人资料,除使用於上述用途外,亦会用於互联网私隐政策声明内所列述之用途。 |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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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阁下进入及使用第三者网页,以及互联网通讯之性质,请参阅本行之" 重要声明及互联网私隐政策声明"。 |
14.准据文本 | ||
若本条款及细则的中丶英文本有任何歧异,应以英文本为准。 |